为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测速执法工作,提高交通管理执法水平和人民群众的满意率,潍坊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结合市情市况,制订了《潍坊市道路交通测速设备使用管理规定》,对道路交通测速设备使用管理作出明确规范。
道路交通测速设备的含义及种类
按照国家标准《机动车测速仪》规定,机动车测速装置包括利用雷达、激光测速原理由人工操作仅测定机动车速度的单一功能测速仪和利用雷达、激光、线圈感应、视频分析等测速原理测定机动车速度,同时采集、处理图像的复合功能测速仪。测速仪分为动态和静态两种:即固定和移动。
道路交通测速设备的使用规定
动态测速是指安装于测量车上,在行驶状态下对被测机动车进行速度测定。动态测速时,测速设备应安装在制式警车上,由民警进行操作,夜间测速时应当开启警灯。
静态测速是指在固定静止位置上对机动车进行速度测定。静态测速分为固定式、路肩式以及车载式。固定式测速设备主要是指卡口、电子警察等具有测速功能的固定交通监控设备,测速设备前200米处应设置测速警告标志。路肩式测速是指将测速设备放置于路肩上进行测速,用于夜间测速的,还应有发光设施,设备放置应距路沿石不大于20厘米,前后20米内不得有高于测速设备的遮挡物。车载式测速应使用制式警车,车辆应停放在测速路段的右侧,不得隐蔽停放,夜间测速应当开启警灯。现场查处超速违法行为时,按照设点执勤的规范要求设置警示标志,测速点与查处点之间的距离不少于两公里,且不得影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
静态测速点位前方200米处应设置测速提示标志,提示标志应设置在车辆行进方向道路右侧的路边或者路肩上,正面朝向车辆行驶方向。提示标志应避开遮挡物,不得影响驾驶人的视线。标志牌样式参照《道路交通标志标线》有关规定制作,标志牌高1.1米、宽0.8米,为蓝底、白字、蓝边框,内容统一为“友情提示:前方测速安全驾驶”。
道路交通测速设备的技术要求
道路测速执法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收集违法行为证据。测速设备应当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检测,保持功能完好。凡不完全符合国家标准,凡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以及超过国家规定检定周期的测速设备不得用于交通执法,测速数据不能作为处罚依据。
按照国家标准要求,测速设备误差在小于100km/h时应不超过-6km/h~0km/h,大于或等于100km/h时,误差应不超过机动车车速的-6%~0%。24小时计时误差应不超过1秒。
测速设备采集图像应具有防篡改功能,要采集不少于2幅不同时间或不同位置的机动车全景特征图片,每张图像中应包括违法时间、地点、路段限速值、车辆速度测定值等信息。
测速执法路段、点位的规范设置
测速执法的路段必须设置有符合国家标准、合理完善、视认性强的限速标志标线。各地要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以及《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等有关技术标准,定期对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进行排查清理。
测速路段应根据辖区道路设计时速、具体通行条件、实际通行能力,结合通行车辆性能、技术标准等,会同公路主管部门考察论证,根据公路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在保证道路交通安全的前提下,依法科学设定公路限速值、规范设置限速标志。同一道路通行条件一致且涉及多个大队管辖的,限速值应保持一致;有异议的由支队协调确定。
公路上同一限速路段、同一行进方向,测速监控设备间隔应不少于6公里;在危险路段、交通事故多发路段、限速值在60公里以下的路段,获取的车速不超过60公里的车辆违法行为处以警告,车速超过60公里的,按60公里为限速值进行处罚(学校周边道路除外)。
测速执法原则上应根据测速路段的最高限速选择道路交通事故易发的路段进行。在道路条件较好、限速比较低的道路,或者在大幅度降低限速、驾驶人来不及采取措施的起始地点,在视线好、车辆少、路况好且不易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不得进行测速执法。对新设置和调整测速监控设备的,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在限速60公里以下的危险路段、交通事故多发路段设置监控设备测速的,一并向社会公布测速原因、采取的安全隐患治理措施等,每年重新审批、备案,交通安全隐患消除后,停止测速。
对超速违法行为有异议可申请撤销
超速违法行为将按照《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处罚标准》进行处罚,处罚标准参照《山东省交通违法行为代码》。如对发生的超速违法行为有异议,可以向违法行为发生地的交警部门提出,经交警部门核实后,如果是因测速设备等原因导致测定速度不准的,可以申请撤销该违法行为。
据了解,潍坊市从2008年开始使用测速监控设备进行执法。目前,主要在固定卡口、固定测速、移动测速等处使用测速监控设备。规定出台后,全市各单位正在对现有的测速设备排查清理,逐一建档。目前该工作正在进行中,至11月底将全部排查整改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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