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广东省审计厅厅长蓝佛安在广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三十五次会议上所做的《关于广东省2011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下称“报告”)披露,2006年~2011年,广东全省投入“电子眼”建设资金11.36亿元,截至2011年底,全省在用的“电子眼”设备共9682套(台)。审计发现,有12个市利用社会资金建设28个“电子眼”项目,违反公安部及省公安厅的相关规定,不利于“电子眼”的公益性管理。
中山大学岭南学院财税系主任林江教授对《第一财经日报》说,之前东莞某地就有利用社会资金建设电子眼的案例,由于当地财政不想多出钱,就跟企业合作,让企业投资安装电子眼,用监测闯红灯和超速得到的罚款作为回报。“当时还被作为创新案例。”
2006年,媒体报道称,东莞石碣镇内的电子眼,是由石碣镇政府和民营企业共同投资和管理的,违章记录和通知都由企业负责,引发舆论大哗。广东省公安厅稍后回应称,针对东莞个别镇出现社会资金投资电子眼问题,该厅已与当地政府协调,要求“限期回购,理清产权”,由社会资本投资的电子眼全部归属政府。
“被超速”风险
“安装电子眼是为了让人们遵纪守法,不去闯红灯,但投资者为了获得回报,就希望别人多闯红灯、多超速,这与初衷背道而驰。”林江称,为了获取回报,如果投资者跟当地相关部门串通,调整调速器,很多人可能会“被超速”,从而带来负面社会影响。
审计发现,部分地区执法行为不规范,有部分市县对抓拍违法行为的认定环节缺少内部监督和制约;有部分市县未将查获的违法行为及时告知当事人;有部分处罚认定与违法事实不符。
此外,有4个市的7套(台)“电子眼”设备超过有效期未送检测仍继续使用;有10个市的358套(台)抓拍“电子眼”闲置未用;部分地区“电子眼”设备维护管理力度不够,设备故障率高。检查还发现部分系统存在未接受过安全保护等级评定、数据库数据未实施介质备份、未设置系统操作日志、未实施职权分离访问控制功能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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