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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i警察依法严格执法的同时似乎少了些人性化?

2012-12-03 11:53:45 来源:www.cpsits.com责任编辑: admin

        大连市新上岗了非路口“电子警察”,对绿灯跟进、路口强行双黄线掉头、逆向行驶、违法停车等违法行为进行不间断抓拍。运行一个多月以来,已抓拍机动车违法行为9800余件。新“上岗”的“电子警察”,不仅不限于路口“执勤”,而且抓拍违章也不再“闪拍”,不少司机直到被处罚时才发现自己被抓拍。甚至还有老司机有了一个月之内,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电子警察”以在同一地点以同样的违章处罚了近十次之多的经历。


  “电子警察”依法执法,本无可厚非,但坊间声音也值得关注:“启用不闪拍‘电子警察’未提前告知;短时间段内同一情况被处罚多次,依法严格执法的同时似乎少了些人性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9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大连市新一批“电子警察”的启用是否如法规中所述的是“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此处暂且不论。试想,倘若有关部门能在实施前,让更多群众有渠道提前知晓“电子警察”不闪也拍,那么,心存“违章可能不能被抓”侥幸心理的司机们就会收敛许多,甚至放弃违章念头。如此,“电子警察”应有的威慑作用势必发挥得更为有效。而将执法环节确定在公众看得见且有亲和感的地方,显然,也更能从依法行政中赢得公众的情感支持与信任。


  此外,按照行政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相关部门始终要求交通管理部门在执法过程中要贯彻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交通管理的罚款是交通违法处罚的手段,但绝不是目的。处罚的最终目的是维护交通秩序,制止交通违法行为的发生。不少司机在同一位置同样违法多次,按规定需要接受多次处罚。试想,如果执法者能在司机第二次出现同样违法时,就根据机动车登记的资料,以电话短信、信件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车主送达处罚消息,司机还会出现以后同样的交通违法行为吗?及时的提醒和警告不但可以确保非现场执法的执法效率得到保证,避免更多类似违章的发生,也可以保障车辆所有者的知情权,并且给违章者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提供更多的便利。


  智能化交通管理是包括大连在内的现代城市交通管理的发展趋势。一个个“电子警察”的“上岗”只是硬件上的进步,尚需要交通管理软件和与时俱进的管理思路的配合。“电子警察”不是拍照、扣分、罚款的代名词,交通管理也不等于“一罚了之”。无论何时,疏导、服务、教育、提醒都是和谐交通不可或缺的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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