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浙江省物价局网站发布《关于调整高速公路救援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12〕327号),新标准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09〕247号)同时废止。
比对新旧两个收费标准,高速公路拖车、吊车、抢修等清障施救服务收费均有不同程度的提高。拖入停车场的故障或事故车辆的停车费标准也有一定幅度上调。
以拖车为例,无论何种(以吨位或载客量来分)车型,每车次的拖车收费都将比原标准上调50元。
如一类车[20座(含20座)以下客车、2吨(含2吨)以下货车]收费从300元/车·次上调至350元/车·次。
吊车比拖车提高幅度更大些。如一类车从700元/车·次上调至1000元/车·次,五类车(15吨以上货车)更是从1700元/车·次上调至2800元/车·次。
比较常见的换轮胎(一类车)服务收费从150元/只上调至170元/只,拆装轮毂从190元/只上调至350元/只,各项服务收费调整幅度差异较大。
拖入停车场的故障或事故车辆停车收费标准也有上调,如一类车的昼夜停放从8元/天上调至12元/天。
另外,新标准还有些其他规定,如主桥长度超过15公里(含)的高速公路大桥救援服务按收费标准上浮60%执行;2000米(含)以上高速公路隧道救援的拖车、吊车服务按收费标准上浮20%执行;
使用同一台施救车辆(吊拖合一车辆)对同一辆车进行吊车和拖车作业的,其收费按对应车型吊车、拖车二项收费标准合计的70%计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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