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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工作启动

2013-04-23 09:48:29 来源:中国智能交通网责任编辑: admin
摘要:济宁市近日出台《济宁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对在济宁市范围内发生的交通事故,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将由市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时垫付差额部分抢救费用;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垫付全部抢救费用;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垫付全部抢救费用。

  “车祸让我们家人十分悲痛,还要想着筹集医疗费用。今天拿到济宁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简称‘基金办’)垫付的4800元丧葬费,真是解了燃眉之急。”4月18日上午,交通事故受害人家属江先生说,下一步通过申请后基金办将会垫付受伤人员72小时抢救费用。江先生拿到的也是济宁首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金。


  济宁市近日出台《济宁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对在济宁市范围内发生的交通事故,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将由市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时垫付差额部分抢救费用;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垫付全部抢救费用;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垫付全部抢救费用。


  “救助基金一般垫付的抢救费用是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经市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审核通过后,按照规定的程序予以垫付。”济宁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办公室负责人王润民解释,“目前该《实施细则》只是暂行方案,先在市中区勤务大队试点运行,等成熟后会在全市推广。”


  以前,发生交通事故后,由于肇事车辆未参加交强险或逃逸,伤者抢救费及死者丧葬费难落实,给受害者家属造成二次伤害。救助基金启动后,需要且符合条件的交通事故受害者可依法得到抢救费用、丧葬费用的垫付款,为伤者赢得抢救时间,也可减少交通事故伤员致死致残率。


  “实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有利于事故处理难点问题的解决。”王润民介绍,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若肇事方逃逸或不主动、无力交付伤者的抢救治疗费,多数伤者家属因救治费用得不到落实而到交警部门要求协助追讨伤者救治费用,甚至还出现上访情况,救助基金也是为了减少这种情况的发生。


  救助基金将按照《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确定的来源渠道进行筹集,其来源主要是上级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分配的救助基金、市县两级政府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确定给予的财政补助等,此外对责任人的追偿也是重要的一部分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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