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6日,记者从甘肃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获悉,根据甘肃省公安厅、甘肃省交通运输厅、甘肃省纠风办《甘肃省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使用告知明示制度》和甘肃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要求,甘肃省交警总队现将我省道路交通技术监控测速路段及测速点向社会进行公布。
据悉,此次公布的道路交通技术监控测速路段及测速点主要涉及高速公路和国道、省道、县乡公路、城市道路测速设备设置情况。其中全省在国道、省道、县乡公路、城市道路设置固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123处,设置移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185套。全省在高速公路设置固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21处,设置移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31套。全省设置测速虚点共32处(只设在国道、省道和城市道路)。
甘肃省交警总队要求全省各市州交警部门和高速交警部门应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进行测速时,严格执行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纠风办的规定和要求。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通过市级以上报刊、新闻媒体、互联网、公告栏、电视字幕、户外电子显示屏等向社会公布。高速公路上设置的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在省级报刊或新闻媒体公布,凡未经告知明示的电子执法设备,一律不得从事执法活动。测速虚点监控设备记录的资料只能用于交通安全警示和交通管理数据统计,不得作为行政处罚依据。新增道路区间测速、定点测速等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需经省公安厅交管局审批验收、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设置地点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使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的路段,应当在测速点前500米至1000米的范围内设置测速警告标志并标明限速值。使用移动测速设备测速的,应当由交通警察操作;使用车载移动测速设备的,应当使用制式警车,并不得故意遮挡警车。移动测速应当在距测速点普通公路200米、高速公路5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并标明限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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