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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客运行业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应用管理办法》意见征求公告

2017-03-13 09:31:01 来源:中国智能交通责任编辑:
摘要:3月7日,深圳市交委发布《深圳市客运企业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3月7日,深圳市交委发布《深圳市客运企业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全文如下:
        为规范我市客运车辆(含道路旅客运输、公共汽电车、巡游出租汽车)卫星定位监控系统的使用和管理,强化客运行业监管部门的监督责任和客运企业的安全监控主体责任,发挥客运车辆动态安全监管和安全事故的事前预防作用,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应用的管理办法》、《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对《市交通运输委关于印发<深圳市客运企业卫星定位应用与考核办法>的通知》(深交规〔2015〕4号)进行了修订,起草了《深圳市客运企业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拟以我委名义作为规范性文件发布实施。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的,请于7日内向我委反馈。
 
        联系人:黄嘉琳   联系电话:0755-83168967
 
 
附:深圳市客运企业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客运行业营运车辆运行管理,利用信息化、智能化手段提高营运车辆运行监测精细化水平,规范企业和车辆运行行为,推动行业安全、平稳、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应用的管理办法》等法规、条例及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客运企业”是指负责道路旅客运输车辆、出租小汽车运营管理,将车辆卫星定位信息传送到深圳市交通运输行业卫星定位综合应用平台(以下简称市平台)的运输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客运车辆包括道路旅客运输车辆(含道路班车、包车客运)、出租小汽车。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卫星定位运营商”是指负责客运企业车辆卫星定位车载终端安装,提供相关信息服务,按照规定将车辆卫星定位信息传送到市平台的卫星定位运营服务企业。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卫星定位应用”是指依托市平台对客运车辆违规事件的动态监测。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卫星定位违规事件”是指市平台监测并记录的车辆超速和卫星定位掉线等情况。
  第七条 深圳市综合交通运行指挥中心(以下简称“运行指挥中心”)负责统筹全市客运企业卫星定位应用与考核工作。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客运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客运管理局”)负责牵头组织客运企业卫星定位应用与考核工作。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各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各交通局”)负责辖区内道路旅客运输车辆超速、卫星定位掉线等异常情况监测和日常监管工作。
  深圳市智能交通中心(以下简称“市智能中心”)负责开发卫星定位监管考核系统,落实卫星定位监控技术保障和信息报送工作。
  第八条 客运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落实企业监控系统的监控主体责任。
  第九条 通报考核遵循“客观公正、量化考核、统一排名”的原则,突出可测性、客观性、简易性,以市平台的监测结果为主要依据,以定量考核为主、定性考核为辅,指标设定简单、规范、可对比、易操作,准确、客观反映道路运输企业日常运行情况。
  第二章 客运企业卫星定位平台技术要求
  第十条 客运企业需自主选购安装符合国家、广东省及深圳市相关标准及要求的车载卫星定位终端,保证每辆客运车辆安装到位,安装工艺、技术符合行业要求。企业应自建或委托建设企业卫星定位监控平台(以下简称企业平台),对所属客运车辆进行监管。
  第十一条 客运企业应确保本单位所属客运车辆卫星定位数据按照相关要求传输至市平台,确保卫星定位数据完整、准确、真实,不得擅自修改数据。
  第十二条 客运企业应确保车载卫星定位终端实时在线,每辆车每天偶发掉线(即连续未上传卫星定位数据大于30分钟,以市平台的统计数据为准)次数不得超过一次。
  第十三条 客运企业对于因车辆维修、维护、暂停运营等原因无法正常上传卫星定位数据的,应提前通过企业平台上报市平台备案,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车辆报备掉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一)长途班车暂停营运报备的,需同时提供车辆线路牌复印件、始发车站停班证明;
  (二)因车辆、卫星定位终端、企业平台及网络的维修原因暂停营运报备的,需在维修结束后3日内提供维修单据。如跨月的,市智能中心可先行处理,维修单据仍要补交。
  对于企业平台因不可抗力因素(如电力部门供电、电信运营商网络问题等)未能正常上传卫星定位数据的,应于事件发生后3日内书面向市智能中心报备,详细说明情况。
  第十四条 企业平台和车载卫星定位终端月故障率不高于3%(故障率=市智能中心已核实的故障总数/企业车辆总数;35辆营运车辆以内的企业,月故障总数不得超过1车次)。
  第十五条 客运企业应按照下列间隔时间要求上传数据:
  (一)道路旅客运输车辆
  1.车辆在车辆启动状态(车辆ACC为ON状态)下,上传卫星定位数据时间间隔不大于60秒;
  2.车辆在进入我市行政区域外其他客运场站时,需将车辆ACC状态变化数据,通过企业平台上传至市平台;
  3.道路客运企业平台应确保ACC状态上传的准确性;
  4.车辆ACC为OFF状态180天以上的,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二)出租小汽车客运车辆
  1.出租小汽车上传卫星定位数据间隔不大于15秒;
  2.出租小汽车除需实时上传卫星定位数据外,营运数据原则上也需实时上传。由于网络、服务器故障等技术原因,营运数据未实时上传的,需在3日内补传完毕。上传的卫星定位数据须保证完整、准确。
  第十六条 客运企业应向市智能中心提供本企业平台只读权限的账号,企业平台应保留至少半年的卫星定位原始数据,以备在出现异常情况时进行核查。
  第三章 客运车辆卫星定位监控平台应用和管理要求
  第十七条 客运企业应落实企业平台的专职管理部门、人员及其岗位职责,确保企业平台的正常运行;建立健全企业平台使用和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确保企业平台对车辆运行情况进行24小时不间断监控;建立健全监控工作制度、信息发送制度、监控数据处理制度、应急处理制度、车载卫星定位终端安装维护制度、车辆卫星定位监控数据统计制度等。
  第十八条 客运企业平台应当根据不同车辆、不同线路、不同区域对单车进行限速、电子围栏、休息点等详细设定,可以采用语音自动提示功能或者提醒方式实现,并按以下要求对超速行驶、疲劳驾驶、超越规定线路或者区域经营、夜间行驶等运营行为实施严格监管。
  (一)车辆行驶速度监控。车辆行驶的最高显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和实际行驶路段最高限速标识执行;当车速超过设定最高限速并持续超过1分钟的,企业应立即通知驾驶员予以纠正,处理结果应记录在案备查。道路旅客运输车辆夜间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日间限速的80%。
  (二)疲劳驾驶监控。道路旅客运输车辆连续驾车超过 4 小时(夜间连续驾驶超过2小时)未停车休息20 分钟以上或者未停车更换驾驶员驾驶的,同一驾驶员24 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超过8 小时的,应采取措施通知驾驶员强制停车休息。
  (三)超越规定路线(区域)经营监控。道路旅客运输车辆不按规定线路行驶、超越规定运行区域范围或者进入禁行区域范围,应采取措施通知驾驶员予以纠正,处理结果应记录在案备查。
  (四)夜间行驶车辆监控。在当日22点至次日6点时段行驶的道路旅客运输车辆,应当加强监控行驶速度和防止疲劳驾驶,每30分钟应进行一次安全提示,对途中停车30分钟以上的车辆应当查明停车原因,连续驾车超过2小时未停车休息20分钟以上或未停车更换驾驶员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通知驾驶员强制停车休息;道路旅客运输车辆该时段严禁在三级以下公路行驶。道路客运车辆(800公里以上)在凌晨2点至5点时段应当停止运行(实施接驳运输试点的企业除外),对违反以上规定的车辆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指令驾驶员纠正。
  (五)对运行中不在线的车辆,企业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保证车辆上线。
  第十九条 客运企业需根据行业管理需要,每月至少1次检查车辆卫星定位终端设备运行状态,并保留检查结果记录。
  第二十条 客运企业应即时执行市平台的有关监管指令并做好记录,及时报告企业有关领导,必要时按照有关规定及要求将有关指令向车载卫星定位终端发送;指令处理结果应在半个小时内上报市平台。企业平台向车载卫星定位终端发送信息要规范、简洁、明确,严禁发送与监控管理无关的信息,严禁利用企业监控平台进行短信聊天,严禁发送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 客运企业应当按照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所属违规车辆的通报情况进行整改,并及时书面汇报整改情况。
  第二十二条 客运企业应当加强对营运驾驶员教育。营运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规,严谨车辆发生超速等违章行为,不得故意损坏车载终端、屏蔽卫星定位信号,逃避监控。
  第二十三条 客运企业应当建立动态监控工作台账,对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要留存在案,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6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保存至少3年。
  第四章 网上服务平台使用要求
  第二十四条 市交通运输委建立深圳市交通运输管理网上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网上服务平台”)。各客运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时签收并反馈。
  1.客运企业对网上服务平台发送的车辆违规事件的签收时间间隔应不超过12小时。
  2.客运企业应对所有违规事件进行反馈,反馈类型分为“确认”、“申请核查”。其中,对超速事件描述存在异议的,需在事件发生后3日内通过网上服务平台申请核查并附上相关申请材料,由市智能中心安排人员进行核查;对掉线事件描述存在异议的,需在事件发生后3日内通过网上服务平台申请核查,必要时可会同卫星定位营运商技术人员前往交委智能中心申请核查。如超出时间未签收,系统将默认为事件确认,市智能中心不再受理核查申请。如遇节假日,申请核查时间可顺延(下同)。
  (二)明确卫星定位事件联系人。
  对车辆存在超速、掉线、超范围经营等违规行为的,系统将实时发送短信至企业卫星定位事件联系人手机及邮箱。各单位须明确卫星定位事件联系人(可多人),并及时填入系统“事件通知联系人管理”中。事件联系人须认真履行职责,在收到系统违规短信后,按时限要求登录系统做签收、反馈等进一步处理。
  第五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五条 营运车辆违规规则:
  (一)市平台认定的道路旅客运输车辆超速,指持续60秒、时速在100公里/小时及以上。
  (二)市平台认定的道路旅客运输车辆严重超速,指时速在120公里/小时及以上。
  (三)市平台认定的道路旅客运输车辆掉线,指连续30分钟市卫星定位平台未收到卫星定位数据。
  (四)市平台认定的出租小汽车超速,指持续60秒、时速在120公里/小时及以上。
  (五)市平台认定的出租小汽车掉线,指连续30分钟市卫星定位平台未收到卫星定位数据。
  第二十六条 市智能中心成立卫星定位专门工作小组,切实落实卫星定位监控技术保障和信息报送工作,确保卫星定位数据的统一性、准确性及有效性。
  负责建设和维护市平台,并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与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控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和实时数据共享。
  负责监督、指导及核查企业平台上报卫星定位数据情况,对企业平台上报的车辆ACC状态数据的现象进行定期核查。定期对ACC为OFF状态超过30日的车辆及其企业名单抄报各交通运输局现场核实,同时抄报客运管理局。
  第二十七条 市智能中心指定专人对企业在网上服务平台申请数据核查(或书面)进行数据核查,并于3日内将核查结果通过网上服务平台对企业进行反馈。
  第二十八条 市智能中心每月5日前对上一个月卫星定位信号漂移引起的超速、掉线异常等情况汇总,报客运交通管理局,并确保每月5日后,不再对市平台及网上服务平台中有关上一个月及之前的数据做任何修改,以确保数据一致。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智能中心向客运管理局通报,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并停办相应车辆的运政业务:
  (一)未按要求安装使用卫星定位系统的;
  (二)卫星定位数据未正常上传市平台,且未报备的;
  (三)弄虚作假,延报、瞒报、篡改数据的;
  (四)企业平台出现异常状态,并经智能中心告知后10日内未解决的。
  第三十条 客运管理局建立安全监管月度通报考核制度,根据网上服务平台提供的数据,每月对客运企业、客运车辆的违规情况进行通报,纳入通报考核。
  第三十一条 客运管理局每月10日前,将市智能中心提供的上一个月卫星定位数据漂移、掉线异常等情况汇总上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三十二条 客运管理局对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的车辆及企业存在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整改要求及整改措施意见。
  第三十三条 各交通局负责通过市平台、网上服务平台,对辖区内客运车辆的监控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定期抽查辖区内各客运企业监控平台的在线监控情况和重点车辆在线率、超速等违规通行等情况;对抽查到有违规的企业或车辆,应当采取措施通知企业予以纠正;做好监控抽查和处理记录。
  第三十四条 各交通局跟踪、督促企业落实对被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客运管理局通报企业及车辆的处理意见。
  第三十五条 各交通局对市智能中心抄报的ACC为OFF状态超过30日的车辆及其企业,进行核查;发现弄虚作假、篡改数据的,按相关规定追究企业责任,并停办相应车辆的运政业务,同时抄报客运管理局。
  第三十六条 企业平台未按照规定上传数据、存在安全隐患的,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纳入通报考核;并按照《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 道路旅客运输车辆因超速行驶、疲劳驾驶、超越规定路线或区域经营、夜间行驶、卫星定位超时掉线未报备,被通报累计2次,且未按要求整改的,不予以办理次年春运证;
  因超速行驶、疲劳驾驶、超越规定路线或区域经营、夜间行驶、卫星定位超时掉线未报备等情形,被通报累计3次,且未按要求整改的,不予以办理次年全年度加班证;
  出租小汽车企业因超速行驶、卫星定位超时掉线未报备等情形被通报批评的,纳入年度量化考评。
  第三十八条 客运企业未按规定使用企业平台及市平台对车辆运行状况进行有效监管,且未按要求整改的,依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出现车载卫星定位信号损坏、被屏蔽等重大事故隐患,营运驾驶员不立即采取消除措施、继续作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号起实施,同时废止深交规〔2013〕1号文件。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
        2017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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