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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交管局:四类车必须安装行驶记录仪

2017-08-15 13:38:08 责任编辑:
摘要:日前,记者从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了解到,该局决定从2017年8月至9月在全省组织开展重点车辆行车记录仪专项检查工作,严厉打击不按规定安
 

日前,记者从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了解到,该局决定从2017年8月至9月在全省组织开展重点车辆行车记录仪专项检查工作,严厉打击不按规定安装和使用行车记录仪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对隐患突出的企业,将向社会曝光,同时列入征信、保险“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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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为追求盈利、逃避监管,部分运输企业、车主及重点车辆驾驶人故意关闭、破坏卫星定位装置,或者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企业对重点车辆的动态监管职责缺失,源头失管漏控,事故安全隐患突出,导致涉及重点车辆的交通事故多发高发。

 

对此,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将于8月至9月组织部分地市公安交警部门开展重点车辆行车记录仪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攻坚行动

 

根据部署,本次专项行动主要划分为珠三角、粤东、粤西三大片区开展行车记录仪集中检查工作。利用省局配发的行驶记录检测设备通过进企业或路查方式对相关重点车辆的车载行驶记录仪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本省籍大型公路客运车辆、大型旅游客运车辆、危化品运输车辆以及重型货运车辆。

 

对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的车辆依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通报交通部门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叠加处罚。

 

此外,还对隐患突出的企业向社会进行曝光,并列入征信、保险“黑名单”,督促企业自觉落实动态安全主体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全力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的稳定。

 

哪些车辆必须安装行车记录仪?

根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八条 下列机动车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的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并保持完好、有效运行:

(一)在本省注册登记的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建设施工单位散装物料车、校车、教练车、从事道路营运的载客汽车;

(二)不在本省注册登记但在本省作业的建设施工单位散装物料车。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可以自行选择购买、安装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的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

 

哪些情形罚款500元?

根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十条 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百元罚款:

(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的;

(六)擅自更改、删除或者伪造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信息资料的。

行为人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

 

另外,根据报道,深圳交警设立24小时值班席位,依托重点车辆管理平台全天候监管泥头车。制定了三级响应机制,即:

 

一级响应

车辆逾期未审验、逾期未报废、有5次以上违法未处理等仍上路行驶的,将车辆列入卡口预警系统全市缉查,直至车辆违法状态消除或被查扣。

 

 

二级响应

通过车载卫星定位数据发现泥头车一旦出现违法情况的,重点车辆管理平台将会自动预警、自动提取交通违法的证据要素,民警审核确认无误后,即可录入系统进行处罚,实现非现场查处。

 

 

三级响应

通过车载卫星定位数据发现异常数据,但尚未达到非现场处罚标准的,辖区大队民警通知所属企业上门调查了解情况,督促企业落实监管主体责任。

 

处罚依据

根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条:下列机动车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的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并保持完好、有效运行:

1、在本省注册登记的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建设施工单位散装物料车、校车、教练车、从事道路营运的载客汽车;

2、不在本省注册登记但在本省作业的建设施工单位散装物料车。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可以自行选择购买、安装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的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

 

根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条: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百元罚款:

1、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的;

2、擅自更改、删除或者伪造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信息资料的。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未按照要求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或者已安装卫星定位装置但未能在联网联控系统(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未能在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正常显示的车辆,不予发放或审验《道路运输证》。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

(二)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

(三)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800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

(二)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具有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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