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第105号令)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将由广西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管理支队管辖的广西高速公路部分路段的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予以公告,并作以下说明:
一、本公告所涉及的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包括但不仅限于测速执法设备,含区间测速执法设备及2013年内规划增设的其他交通安全执法设备设置地点,但不包括使用车载式测速设备进行移动测速执法的区间。
二、同一大队辖区内同时存在多个固定测速执法地点的,不表示同时进行交通违法证据采集。每个固定测速执法地点均具备双向测速执法功能。
三、在高速公路施工养护区域缓冲区、过渡区、作业区内固定位置开展测速执法工作的,另由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前向社会发布公告。
四、执行中如有变化,由广西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管理支队提前通过合法途径予以发布。
五、本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以前公布内容与本公告不符的,或通过其他信息途径发布的涉及广西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管理支队辖区的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均应以本公告为准。
详情点击文档: 广西高速公路部分路段的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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