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进一步加强江西省公路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持续发展,适应江西省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江西省调整了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一、统一调整高速公路客车通行费标准。
对客车一类车(7座及以下)车辆通行费标准统一调整为0.45元/车公里。其他类型的客车仍维持原定收费标准。
二、统一调整高速公路货车计重收费标准。
货车计重收费基本费率为0.09元/吨公里。合法装载车辆10吨至40吨部分,按0.09元/吨公里线性递减至0.045元/吨公里收取,40吨以上部分按0.045元/吨公里计费。超限运输车辆按原倍率执收。
三、本次调整全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标准从2013年4月1日零时起执行。
四、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做好车辆通行费调整的有关工作,确保顺利实施。
五、本通知下达后,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到省发改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接受省发改委、省交通运输厅和省财政厅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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