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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征求意见:经营性公路收费不得超25年

2013-05-09 11:21:18 来源:中国智能交通网责任编辑:
摘要:昨天,交通运输部网站公布了《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条例拟规定,全部由政府投资或者社会组织、个人捐资建设及养护管理的公路,不得收取车辆通行费。此外,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25年。

  昨天,交通运输部网站公布了《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条例拟规定,全部由政府投资或者社会组织、个人捐资建设及养护管理的公路,不得收取车辆通行费。此外,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25年。


  ETC收费逐步全国联网


  意见稿中特别提到了电子不停车收费,也就是高速ETC收费系统。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的收费公路,推行联网收费和电子不停车收费,并逐步实现全国联网,减少收费站点,提高通行效率和服务水平。


  实施免费政策可延长收费


  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2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


  国家实施免费政策给经营管理者合法收益造成影响的,可通过适当延长收费年限等方式予以补偿。


  意见中规定,收费公路不得无偿划拨。除收费权益以外,收费公路不得转让和上市交易。


  收费权延长期限禁超五年


  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权益中的收费权,不得提高车辆通行费标准,但可以申请延长收费期限,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


  转让经营性公路权益中的收费权,不得延长收费期限和提高车辆通行费标准。


  还贷、经营期满后,除由公共财政承担养护费用的以外,高速公路可按满足基本养护管理支出需求的原则收取通行费,收费年限可按照公路的两个大修周期进行核准。


  收费公路收支情况拟公开


  意见稿拟规定,经营性公路收费期届满前6个月,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收费公路进行鉴定和验收。收费公路及收费站名称、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期限、通行费收支以及养护管理目标完成情况等信息,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出现收费站设置不符合标准、擅自变更收费站位置、道口设置不符合车辆行驶安全要求或数量不符合车辆快速通过需要、遇交通堵塞不及时疏导交通等情况,将被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蓄意逃费的车辆,除了补交通行费,还要加付三至五倍的应交票款。


  公布通行费收支情况是一大进步


  中国道路交通协会有关专家表示,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对很多条例都做了的修改,同时还随着社会的进步增加了新的内容。比如推行联网收费和电子不停车收费、国家实施免费政策对经营方的补偿等。此外,专家表示,要求将收费公路通行费收支情况向社会公布,是一大进步。目前,收费公路通行费收支情况并不公开,使得被公众称为“印钞机”的高速公路屡遭质疑。


  此次公布的意见稿中特别提到,国家实施免费政策给经营管理者合法收益造成影响的,可通过适当延长收费年限等方式予以补偿。专家表示,除了节假日的高速免费,“国家实施免费政策”应该还包含军、警、抢险救援、鲜活农产品等免费车辆。一般来说,条例在实施后会出台相应的细则,其中会规定具体的延长年限。


  对于收费公路年限统一为25年,专家介绍,以往都是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年限并不统一,这次修改后统一为25年,更加规范;高速公路投资回收期与车辆通行情况密切相关,由于中西部地区不发达,所以收费年限可以到30年,也是平衡区域经济的一种手段。


  意见稿中规定的收费站道口设置不合理、数量不够会被罚钱;蓄意逃费车辆还要加付三至五倍的应交票款等,在现行的条例中都没有体现。高速管理部门认为,这些条例的实施,会使收费公路管理更加规范和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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