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正军/图
背景
近日,河北省石家庄市的一名律师向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提出申请,要求对正处于改扩建期间的京港澳高速公路石安段的通行费予以免除或降低。原因是今年4月,京港澳高速公路石安段开始扩建,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发布分流、绕行和限速方案,从今年5月3日开始至2014年11月30日,对京港澳高速公路石安段非禁行车辆(七座以上客车及所有货车)限速60km/h。河北省建管单位曾因分流和限速向公众致歉,但未提及通行费用问题。
近年来,随着车辆剧增,节假日及道路大修期间,“高速公路不高速”已成为一大景观,除部分长假高速公路免费外,其他时段,无论高速路是否通畅,其收费标准坚持不变。高速公路不高速,通行费用是否应该减免?高速公路大修工程开始之前是否应启动相关收费调整听证程序?且看各方观点。
话题现场
高速公路限速60公里
10月26日10时许,河北省石家庄市的律师王方红和家人驾车从石家庄上京港澳高速到邢台办事。行至高邑县境内,王方红发现沿途出现不少“限速60公里”的标志,双向四车道突然变成了双向两车道,隔一段距离就有一个限速标志,有的地方还限速40公里。同时,不少路中间的绿化带改建成车道转换处,路面落差幅度很大,极易发生事故。因扩建道路施工,沿途很多服务区也关闭了,上下口、安全岛也大量减少。“没有服务区,上厕所都难,只能憋着”、“平时一个小时的路程,跑了近两个小时。高速公路已经变成了低速公路。到邢台下来时,收费却跟以前的标准一样,还是40元”……下高速后,王方红先后向收费员、高速服务电话96122提出质疑,对方答复说高速公路改扩建是为以后更通畅,希望谅解。而限速和收费标准是由交管部门和政府决定,高速公路经营者没有权力减免费用。
《京港澳高速公路石安段车辆分流通告》显示,因京港澳高速公路石安段改扩建,从今年5月3日开始至2014年11月30日,行驶在这条线路青银互通立交至冀豫界收费站期间的非禁行车辆,限速60km/h。通告显示,因扩改建工程,该路段今年已封闭6个收费站,明年开放4个收费站后,还要封闭4个收费站,直至2014年11月30日。
河北高速96122工作人员日前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司乘人员反映,目前已降低部分路段点对点之间E型车辆的通行费额,降低额度有10元、5元不等,但只有特定站口才能享受这种优惠。而石家庄到邢台北以及其他不需要绕行的路段,虽然也在施工,目前还没有优惠政策。
河北高速管理部门表示,减免费用不是高速管理方一方能决定的事,要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三方下发文件,再由该部门执行。“国道有的地方才限速80公里,这里却限速60公路。如果只是一两个月的时间也就算了,但这么长时间还不减免费用,太不公平。”与律师王方红一样,众多经常在该路段行驶的车主纷纷抱怨。大家呼吁,这种不公平的情况还要持续一年,相关部门应该重视起来,尽快解决这一问题。
目前,河北省交通厅、物价局已收到王方红的申请,有关工作人员称正在走程序,但能否减免通行费涉及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等多个政府部门,得由省政府牵头,召开专题讨论会。
涉及价格应听证
石家庄市委市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梁勇
高速公路作为一种交通服务产品,如果因为自身返修不能提供高速服务,那就是一种违约行为,公平地说,就不应该也没资格按原来的价格收费。但事实却是高速公路服务“打折”,收费却依旧。个中原因是因为没有在公路收费定价体制中引入公众参与和监督机制。《价格法》明确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但至今为止,高速公路收费标准和期限的制定,习惯做法都是由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和交通主管部门先提出收费方案的草案,报发改委或各地省级物价局,经过这两方的协商,由物价部门公布收费标准和收费期限。高速公路大修而不做价格上的调整,就是上述原因使然。
因此,高速公路收费,包括因为大规模维修期间的收费,必须进行听证,做到定价成本、作价原则和审价程序的“三公开”。
涉嫌三项违法
河北省消协副秘书长聂云东
一是违反《合同法》。通行者上路行驶,即与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方之间形成服务合同关系,服务质量应依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交易习惯或通常标准确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高速公路所提供的服务,行车速度应当在60km/小时至120km/小时之间。而石安高速公路改扩建路段限速60km/小时,显然不符合高速公路服务的质量要求。即使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方已提示修路限行,也不能作为违背公平原则降低服务原价收费的依据。
二是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通行者作为高速公路服务的消费者,有权利享受公平的服务。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方不能提供与其收取的高速通行费等价的服务,侵犯了消费者的权利。
三是违反《价格法》。根据《价格法》规定,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高速公路运营方不能提供高速的服务,仍然收取高速的费用,显然违背了《价格法》规定之基本原则。根据《价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消费者、经营者可以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提出调整建议。
综上所述,如果是不可抗力造成道路通行受阻、或者是个别地段故障抢修影响了通行,可另当别论。但这样全路段、长时间的施工,造成不能达到原速度通行,还按原标准收费,显然是不公平的。高速收费的实质是消费者花钱买速度,好比消费者买了高铁票,却让消费者坐普通客车,肯定是不行的,要么退票,要么降低票价,这和高速收费是一个道理。
经营方显失诚信
河北省消费者协会律师冯贺
高速公路收费执行政府定价(指导价),从客观上说明了高速公路在相关市场上具有独占地位,换句话说,高速公路具有明显的垄断性、排他性,所以采用政府定价。但政府定价的价格形成依据是有条件的,只有在提供相应质量的服务(或商品)时,才能执行相应定价。
高速公路经营方明知服务品质必然要降低,本应在降低服务品质前,主动向有关部门申请调整价格,却片面强调在执行政府定价,这种抱着“只要官方不干预、不反对,我能多赚就多赚”,置消费者利益于不顾的心态,体现出高速公路经营方诚信的严重缺失。
从高速公路经营方的行为看,在明知自己服务品质达不到规定的情况下,仍然按政府定价(指导价)标准收费,这种只强调按标准收费,不履行相应义务,置执行政府定价(指导价)条件于不顾,片面执行政府定价(指导价)收费标准的行为,本身就明显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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