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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ETC收费无期限惹争议 3年收33亿不够还利息

2015-08-24 09:01:45 来源:第一财经网站 责任编辑:
摘要: 一则武汉市东湖通道隧道段将纳入全市路桥隧车辆通行费征收范围的消息传出后,立即引爆公众对武汉路桥隧收费规定ETC按次收费政策的关
       一则“武汉市东湖通道隧道段将纳入全市路桥隧车辆通行费征收范围”的消息传出后,立即引爆公众对武汉路桥隧收费规定“ETC按次收费”政策的关注。

  据武汉市城市路桥收费管理中心介绍,东湖通道起于二环线水东段主线高架桥(红庙立交),止于喻家湖路(喻家山北路路口)

  不过,市民若要享受便捷必须缴纳“过湖费”。对此,武汉市城市路桥收费管理中心给出的理由是,东湖通道项目总投资为78.38亿元,其中东湖隧道段总投资约为63亿元,该项目采用BT方式建设,由中建三局投资建设,建成后由武汉地产集团及武汉光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代表武汉市政府回购,全部回购资金均由国内银行贷款解决,并列入武汉市地方政府债务。东湖隧道段将收费通行,所收取的费用纳入市财政统一管理,用于还贷。

  有网民对“过湖费”提出质疑,究竟东湖隧道要收多少年通行费?计划总额收多少?但官方均没有给出明确的答复。

  事实上,公众对于武汉路桥隧不停车按次收费(下称“ETC收费”)的争议由来已久。2011年7月1日,武汉正式实施ETC收费后,当地媒体曾做过一个关于“你是否赞同武汉采取ETC征收车辆通行费”的调查。调查结果显示,有385人表示赞同,9508人表示不赞同,137人表示无所谓。

  争议声没有阻碍ETC收费的实施计划,当地政府还因“ETC欠费车辆不断增多,欠缴金额持续增长,且外籍车通行费征收受国家政策影响发生了重大变化”等情况,于去年8月1日修改了《武汉市贷款建设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为该市ETC收费提供更有力的支持和法治保障。

  《办法》规定,征信机构应当将机动车所有人缴纳通行费的情况,依法纳入信用信息征信系统,并将原1000元的罚款限额提升至5000元。

  但有宪法专家直言,《办法》于法无据,涉嫌违反上位法。

  据分析,《办法》制定的依据是1996年出台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19条“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对利用贷款或者集资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等,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向过往车辆(军用车辆除外)收取通行费,用于偿还贷款或者集资款,不得挪作他用。收取通行费的范围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和湖北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根据《立法法》规定,《条例》属于行政法规,是上位法,武汉市的收费办法属于地方政府规章,是下位法,而《条例》第19条属于行政许可条款。行政许可法规定,政府规章只能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条款,且仅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没有明确较大的市或者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政府所制定的规章有无权力设定行政许可。

  尽管争议声此起彼伏,但《办法》依旧正式实施,2011年7月以后建成的多座新过江通道依然纳入到ETC收费范围。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在武汉市城市路桥收费管理中心官网上查阅发现,2011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该市共征收车辆通行费328182万元,其中用于支付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建设贷款利息221525万元。

  而早在2011年,武汉城投公司有关负责人曾向本报记者透露,当时,武汉市收费路桥隧贷款总额已高达100多亿元,每年仅利息就有10多个亿。这意味着目前每年征收的车辆通行费连还银行利息都不够,加上每年都在上马新的路桥隧项目,建成后均将纳入ETC收费范围,如此往复,难以估计何时能够取消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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