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伤害严重威胁居民安全和健康,今后10年中道路交通伤害的死亡和受伤人数将增加65%左右,到2020年道路交通伤害将成为全球疾病负担的第三位原因。”卫生部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暨南大学医学院伤害预防和控制中心主任王声湧教授近日在接受采访时,这样表达了他对未来道路交通安全问题的担心。
车祸制约国民经济持续发展
王声湧所提供的一项数据表明,2012年国庆长假车祸6.8万起794人死亡。
而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慢病中心伤害防控室主任段蕾蕾介绍,道路交通伤害已经取代自杀成为伤害死亡的第一位原因。就我国的道路交通伤害状况而言,一直呈上升趋势。
“值得欣慰的是,从2005年到2010年这6年间是一个下降期,死亡率以每年10.16%的速度递降。”王声湧说,出现这一现象的原因,是政府采取了多项措施解决上述问题,如提高了道路质量改善了道路设计基础设施,提供了机动车安全性能,完善了道路交通安全规章制度和更加先进科学的行政管理手段的运用等。
但一些数据依然不容乐观,主要表现为,公路建设明显滞后于机动车的增长:1980年到2011年中国的机动车数量猛增100倍,机动化程度上升73倍,2011年中国机动车总数达到2.2亿辆,平均每6名中国人拥有一辆机动车,而同一时期公路建设以年均10万公里增加,31年中公路里程数只增加了4.6倍。
“车祸比所有的慢性疾病对劳动人口的威胁都大。”王声湧说,除了健康因素外,在经济上的损失也十分重大。因为车祸致贫车祸返贫的例子很多,甚至加大了农村扶贫脱贫的难度,成为国民经济持续发展的制约因素之一。
道路交通安全要靠法律护航
王声湧认为,良好的驾驶习惯光靠教育培训效果不明显,必须要靠法律养成。
一组极具说服力的数据是:近年来我国从法律上严惩酒驾醉驾,去年更是实行了醉驾入刑的规定。因此,酒驾醉驾的肇事比例下降势头十分明显:从2009年到2011年间,酒驾肇事下降了36.3%,醉驾肇事下降了61.2%。相对于酒驾醉驾,对于超速驾驶的法律惩治力度相对较弱,从2009年到2011年间,我国超速驾驶肇事比例上升了。
自去年醉驾入刑正式实施以来,公众对于动用法律手段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减少道路交通伤害的期待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值得注意的是,刑法修正案(八)增加危险驾驶罪已有一年多,由于最高院、最高检有关醉驾的司法解释迟迟未出台,各地法律执法分歧颇多,争议声不断。
今年5月27日凌晨3点,深圳交警查处酒驾时强行破窗、强行酒精检测引起广泛讨论。
据介绍,在查处酒驾过程中,逃避、阻碍酒精测试的现象普遍存在。除了深圳案例中存在的拒不下车配合接受酒精测试之外,还有看到交警设卡立刻掉头甚至冲卡、下车后拒不进行酒精测试、当场饮酒或大量饮水扰乱酒精测试。
目前,由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余凌云牵头,清华大学法学院公法研究中心起草了一份名为《关于办理危险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专家版)》,其中对于一些敏感问题给出了相应的应对办法。
在上述意见中认为,机动车驾驶人具有醉酒驾驶的重大嫌疑,经合理劝说之后仍拒不打开车窗或车门接受体内酒精含量检测的,可以立即进行刑事立案,并运用技术手段打开车锁。必要时,可以通过破拆车窗等方式,强制驾驶人下车接受酒精含量检测。
就行人违法的法律问题而言,普遍观点认为,处罚太轻,缺乏威慑力。
“对行人违法的处罚力度和执法力度现在都不到位。”余凌云建议,在一些交通事故中,对于行人违章的情况,可以视其严重程度,在责任划分中进行考虑。此外,对于行人违章的处罚力度也可以加大。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有关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从贯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来说,这条规定只是规定了行人违法要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减轻多少?双方的责任是怎么配置的?我认为完全可以在地方性的法律中规定。”余凌云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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