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福州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办法》由福州市政府正式对外公布。办法不仅对地铁的建设提出了要求,还划定了地铁保护区的范围,并对地铁的安全评估做出了要求。
该办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办法所称轨道交通,指福州市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包括规划轨道交通、在建轨道交通和运营轨道交通。
地铁建设不受上方土地所有权限制
办法指出,轨道交通建设实行“地下优先”原则。轨道交通的地下建设,不受其上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归属的限制。
根据办法,轨道交通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地下、地表、地上空间的,其上方和相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期间,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沿线上方和周边已有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以及设施的安全。
轨道交通建设影响周边建(构)筑物或者通信、供电、供水、热力、排水、燃气、人防工程等管线的,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勘察、设计,相关主管部门、产权单位及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提供相关详细资料。
建设单位因轨道交通建设需要进入沿线建(构)筑物内对建(构)筑物进行监测或鉴定的,应当提前向产权人发出协助通知,产权人应当予以配合。
因轨道交通建设必须拆除或迁移相关市政公用设施的,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与有关产权单位协商,有关产权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可以恢复的,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完成后予以恢复;不能恢复的,应当建设相应的替代设施。
轨道交通工程竣工后,应当进行工程初验;初验合格的,可以进行不载客试运行;试运行合格,并具备基本运营条件的,可以进行试运营。
划定地铁保护区范围
该办法还规定了地铁保护区的范围,保护区分为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
规划线路控制保护区的范围为:以轨道规划线路中线为基线,每侧宽度为60米。
在建和建成的线路,控制保护区范围为: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周边外侧50米内;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30米内;出入口、风亭、冷却塔、主变电所、控制中心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以及车辆段(停车场)用地范围外侧10米内;穿过闽江的隧道、桥梁结构外边线外侧100米内。
在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设立轨道交通特别保护区,特别保护区的范围为: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5米内;高架车站及高架线路工程结构水平投影外侧3米内;地面车站及地面线路路堤或路堑边线外侧3米内;出入口、风亭、冷却塔、主变电所、控制中心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以及车辆段(停车场)用地范围外侧5米内;过江河、湖泊等水域的隧道、桥梁结构外边线外侧50米内;高压电缆沟水平投影外侧3米内。
在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进行这些活动的,业主或施工单位应当制订轨道交通设施保护方案,征得轨道交通建设单位的同意后,按有关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在轨道交通特别保护区范围内,除必需的市政、园林、环卫和人防工程外,不得进行其他建设活动。在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内进行建设的,设计、施工方案应由建设单位组织不少于3个城市轨道交通方面的专家参与进行论证。
对危及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成施工单位立即停止作业,并依法处理。
轨道交通建设要进行安全评估
安全是轨道交通运行至关重要的一环。办法还对轨道交通的建设提出了意见。
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在项目初步设计时,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项目进行安全质量风险评估专项设计。
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应当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
发生轨道交通建设安全事故,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应急保障和抢险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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