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7日从市公安交管局获悉,该局日前出台了《国省道限速标志、标线、道路交通测速设备设置使用指导性意见》(简称《意见》)。《意见》规定,固定测速装置,一般情况下设置间距应大于10公里;民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进行测速时,应当设置固定式提示标志。根据《意见》规定,市公安交管局还对全市国、省道重新设定了新的安全限速标准,其中城区11个路段限速标准调整。
固定测速装置间距大于10公里
据市公安交管局民警介绍,此次《国省道限速标志、标线、道路交通测速设备设置使用指导性意见》对设置和使用测速技术设备也提出了新要求。
固定测速装置,一般情况下设置间距应大于10公里;民警使用车载式移动测速设备时,必须以警车搭载测速设备;测速应选择在车辆行驶进入限速标志至解除限速标志或下一个限速标志之间进行;在限速标志标线起点10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固定或进行流动测速;铁路道口、下陡坡处、窄路窄桥、急弯路等危险或影响驾驶人安全视距的路段,一般不进行移动测速,在特殊情况下需要测速的,应当确保不影响交通畅通和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民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进行测速时,应当在该路段上设置固定式提示标志。
市公安交管部门表示,每条道路都设置明显的限速标识牌,如果限速有所调整,指示标识也会立即更换。驾驶员在路面行车时,应该注意限速标准是否有变,不能仅根据自己的经验判断。同时,交警提醒,目前,十堰市多条道路电子眼监控区域基本达到全覆盖,驾驶员应时刻保持安全车速行驶。
城区11个路段限速标准调整
根据《意见》规定,市公安交管局联合公路部门,对全市国、省道道路重新进行科学测试论证后,综合考虑道路事故、秩序等因素,重新设定了新的道路安全限速标准,其中城区11个路段限速标准调整。该局提醒广大机动车驾驶员依法安全驾驶。
记者了解到,此次对十堰市道路的限速标准调整后,重庆路、武当路、丹江路、白浪路、许白路、祥安广场、中观(316国道)、西城郭家湾路段、白浪检查站、大川检查站、黄龙检查站、土门检查站限速均为50公里/小时。其中,重庆路、许白路限速标准由原来的60公里/小时、70公里/小时均降低至50公里/小时,白浪、大川、黄龙、土门检查站路段的限速标准均由原来的40公里/小时升高至50公里/小时。
限速标准调整后,北京路、天津路、浙江路、东风大道、车城南路、车城路、汉江路、公园路、209国道、土天路、凯旋大道、方山路段、黄龙水文站路段限速均为60公里/小时。其中,车城路、车城南路、黄龙水文站路段限速标准均由原来的50公里/小时升高至60公里/小时,凯旋大道限速标准由原来的70公里/小时降低至60公里/小时。郧阳路(十堰段)限速标准由以往50公里/小时降至40公里/小时。
超速50%以上可吊销驾照
市公安交管局民警提醒驾驶员,根据《湖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规定,机动车在普通道路上行驶违反限速规定,将按以下五种情形给予处罚:
超过限定时速不足20%的,给予警告;超过限定时速20%以上不足50%的,处100元罚款记3分(高速公路处200元罚款记3分);超过限定时速50%以上不足70%的,处500元罚款记6分(高速公路处1000元罚款记6分);超过限定时速70%以上不足100%的,处1000元罚款记6分(高速公路处2000元罚款记6分);超过限定时速100%以上的,处2000元罚款记6分(包括高速)。触犯以上五种情形中的后三种情形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之处罚。
如果飙车,则将构成危险驾驶罪。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中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危险驾驶罪最高刑罚为拘役,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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