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贵州、云南、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根据《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信息化“十二五”发展规划》(交规划发〔2011〕192号)及《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信息化“十二五”发展规划推进方案》(厅规划字〔2012〕12号)关于加快建设城市公共交通智能化应用示范工程的总体部署,为进一步落实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提升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管理与服务水平,加快推进公交都市创建,交通运输部决定在公交都市创建城市中选择部分城市,启动第二批城市公共交通智能化应用示范工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公共交通智能化应用示范工程建设目标
城市公共交通智能化应用示范工程建设应围绕服务于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乘客、行业管理部门等三方需求,统筹建设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运营智能调度平台、乘客出行信息服务平台和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监控平台,实现城市公共汽电车智能调度、公共交通出行信息服务及运营状态动态监测等功能。具体建设目标包括:
(一)提升企业运营管理水平。建设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运营智能调度平台,实现车辆排班调度、安全生产管理、从业人员管理、车辆技术管理及实时动态监控、服务信息发布、营运统计分析等功能。
(二)提升乘客出行信息服务水平。建设乘客出行信息服务平台,通过车厢、站牌、场站信息终端、网站、移动终端、服务热线等多种渠道,全方位发布公共汽电车线路和站点静态信息、换乘信息以及车辆位置等动态信息;并建设乘客咨询与投诉信息服务系统,畅通乘客对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的咨询、建议与投诉渠道。
(三)提升行业监管水平。建设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监控平台,实现对车辆、线路、客流、场站等动态监测与安全应急指挥;并为公共交通客流分析、运力投放、定价机制确定、服务质量考评、燃油补贴数据统计、节能减排效果评估等提供决策支持。
具备条件的城市,可同步建设快速公交运行监测系统,主要建设内容为车载电子设备和场站智能终端系统。其中,车载电子设备包括车载智能终端、公交信号优先设备、车载短信通信设备、站台设备控制终端等,实现车辆定位、数据回传、无线通信等基本功能;场站智能终端系统包括售检票、屏蔽门控制、站台通讯等子系统,实现公交场站与公交车辆、运营监测中心的实时通信。
二、试点城市申报要求
第二批城市公共交通智能化应用示范工程申报条件包括:
(一)申报城市为公交都市创建城市,包括石家庄、太原、武汉、昆明、乌鲁木齐等5个尚未开展城市公共交通智能化应用示范工程的第一批公交都市创建城市,天津等22个第二批公交都市创建城市。
(二)城市公共交通智能化工作已有较好基础。
(三)城市公共交通智能化已纳入公交都市创建实施方案近期工作计划。
(四)建设单位可落实建设资金。
请相关省(区、市)交通运输厅(委)组织本地区具备上述条件的城市,按照示范工程建设目标要求,尽快编制城市公共交通智能化应用示范工程建设方案(格式及内容要求见附件),于2014年2月28日前报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将组织对建设方案进行审核、评选,择优确定第二批城市公共交通智能化应用示范工程建设试点城市,并对项目建设给予资金补助;项目补助资金申请程序按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办理。
三、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一)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司郑宇电话:010-65292794,传真:010-65292722;
(二)交通运输部综合规划司祝宏宇电话:010-65292099,传真:010-65293156。
附件:城市公共交通智能化应用示范工程建设方案格式及内容要求。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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