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改革总体目标和阶段性目标
与国家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步骤相适应,到2020年基本建立事权清晰、精简高效、权责一致、运转协调、分工合理、执行顺畅的公路管理体制机制。今后五年,在复位、归并和整合的基础上,承担行政职能的各级管理机构和承担养护生产任务的基层养护道班的改革基本完成,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管办分离取得明显进展,理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公路管理事权,"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公路管理模式基本建立,为实现改革总体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准确定位公路管理职能
1、系统把握公路行业管理主要特性。地方公路管理体制改革既要考虑公路管理的行政属性,又要尊重公路网管理的专业特性。公路是网格化的结构物,具有网络性、层次性、统一性、均衡性等特点,既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也有较强的社会性和服务性。特别是国省干线公路具有跨区域、跨地区的网络化连接特点,是经济发展和人员物资流动的大动脉,不宜采取按地域分割式管理模式。对国省干线公路的管理模式,既要考虑现有行政区划的管理要求,又要正确把握公路管理的内在特点,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未来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和要求。
2、公路管理职责行使主体。公路管理涉及体制机制、工程建养、路产保护、公共服务和应急处置等诸多业务。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行使行政管理职责,包括制定政策法规、行业发展规划、技术标准规范,行政许可,行业监督指导等,目前已经存在的其他公路管理主体实际行使的行政职能应当依法回归公路行政主体;禁止采取分解职能的方式另行设立其他管理机构。
3、决策、监督与执行相分离。按照国家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公路管理决策和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制定公路管理法规、行业政策、标准规范、发展规划等行政职能;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路养护(绿化)、路政管理、收费公路监管、涉路行政审批、公共服务、应急处置、公路相关数据统计等具体行政行为。市一级公路管理职责照此进行划分。
三、合理设置公路管理机构
1、明确公路管理机构改革方向。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年5号,以下简称中发5号文)事业单位类别划分的规定"对承担行政职能的,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现有的地方公路管理机构应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改革应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条"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公路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的规定予以落实,并使其逐步转化为行政机构。在改革过渡期内,现行事业单位性质的公路管理机构,要根据中发5号文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以下简称国办发37号文)的要求,加强与当地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推进行政机构的转化。已经"参公"管理的地方公路管理机构,要适时推进向行政机构的过渡。
2、整合归并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以及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要求,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原则上只能设置一个承担公路管理的行政机构,统一行使全省公路建设、养护、运营、路政、治超、路网运行监测与应急处置等行政管理职能。已经单独设立路政管理机构的省份,要根据国办发37号文中"对布局结构不合理、设置过于分散、工作任务严重不足或职责相近的事业单位,予以整合"的要求,逐步进行整合归并。鉴于高速公路的特殊性以及国际成熟管理模式,各省可根据需要设立省级高速公路管理局,除此之外不得再设立除省级公路管理机构之外的其他公路管理机构,已经设立的要逐步整合归并。
3、规范公路管理机构名称和标识。科学确定并规范公路管理机构的名称,统一公路管理机构标识。原则上,省、市(地)、县三级公路管理机构应统称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局、高速公路管理局,**市(地区、州、盟)公路管理局,**县(旗)公路管理局"。采取垂直管理体制的省份,其他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可称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局**市(地区、州、盟)公路管理分局。"
各地应根据加强管理的需要,从便于服务社会大众出发,统一公路管理机构标识和外观标志等。同时要根据公路管理的专业特点,因应急抢险、战备保障等需要,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可设立"公路养护与应急保障中心",继续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承担统一的调度、专业指导、技术保障等公益管理职能。
4、切实落实政企分开、政事分开。事业单位改革后,公路行政管理职能只能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行使。要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要求,科学界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管理局及经营管理单位的职责。目前,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或收费公路管理机构实际行使的路政管理等行政职能,应全部回归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
四、科学划分公路管理事权
1、理顺层级关系。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所在省市区公路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对所在省市区公路工作的行政执行。公路管理机构依托现有行政层级设置。有条件的省份,可按照中央减少行政层次实行"省管县"的精神要求,可探索实行"三级设置、两级管理"的体制模式。
2、明确国道、省道管理事权。国道(包括国家高速公路和普通国道)为跨越大区域的国家干线公路,省道为跨越地市的省级干线公路。各地要正确理解《公路法》关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立法精神,合理界定国道、省道管理事权。国家高速公路管理事权属于中央人民政府事权,委托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管理;一般国道采用中央和地方共建模式,以地方管理为主,中央人民政府给予资助;地方性法规中把国道管理权限下放的,要启动立法修改程序,相应修订地方性法规。今后不得将国道管理权限下放到市县一级。省道管理的相关事权,由省级人民政府自主决定,原则上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行使,不宜层层下放。基于国省干线公路在公路网中的主骨架作用和应对自然灾害等公路交通重大突发事件的需要,原则上国省干线公路由省级管理机构或其分支机构统一管理。
3、落实农村公路管理事权。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的规定,省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编制下达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统筹安排和监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管理养护工作,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农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落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主体责任,将农村公路管养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将工作成效纳入政府考核内容,同时明确和落实乡镇政府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保护以及管养资金筹措等职责,构建分工明确、组织到位、保障有力、运转高效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机制,促进农村公路健康发展。
五、推进养护运营机制改革
1、同步推进养护运营机制改革。按照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公路管理体制改革,需与"管养分离、政企分开"的养护运营机制相衔接。在推进公路管理机构事业单位改革的同时,必须将公路养护生产职能分类后剥离,实行市场化运作。在提高公路管理机构行政效率的同时,确保公路养护管理质量。
2、稳妥推进基层养护道班、工区改革。对现有的基层养护道班进行改组、合并,根据区域路网特点和自然灾害频次,成立相应的公路养护与应急保障中心,继续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中。配置必要的设备和机构,承担应急抢险、日常养护和小修保养等公益性较强的服务职能,提供基本的日常公路出行服务保障,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时作为应急救援力量进行公路抢通保通。改革过渡期内严禁基层养护道班、工区突击进人。
3、深入推进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化。对公路大中修养护工程及检测、设计、评价等技术咨询类业务,应全部实行市场化运作。大中修养护工程应采取向社会公开招投标的形式,引导专业化的公路养护公司跨地区参与公路养护工程市场竞争,鼓励现有基层养护单位整合力量和资源成立养护公司,取得资质认证后进入养护市场参与竞争;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要加强公路养护市场监管,维护好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六、改革的配套措施
1、解放思想,加强改革的组织领导。认真领会中央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和大部制改革的总体部署,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强化公共服务意识、服务大局意识、主动改革意识和努力创新意识;切实加强对改革的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改革的总体指导,加强对广大干部职工的政策教育和实践操作培训,增强改革的承受力,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2、加强沟通协调,创造良好的改革环境。对涉及机构改革、职能调整、人员安置等重大敏感事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挥主导作用,积极向省委、省政府汇报,认真做好与机构编制、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的协调沟通,寻求广泛支持,形成改革合力。结合本地实际,通过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出台本地公路管理体制改革的相关办法,确保改革顺利推进。对相关法律问题,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积极协调,及时提请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委会通过立法途径予以解决。
3、加强检查监督、严肃改革纪律。机构编制、交通运输、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地方公路管理体制改革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工作纪律,对改革过渡期内发现的突破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挤占挪用国有资产、突击进人或突击提拔等违规违纪行为,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公路管理体制改革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改革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地要注意把握工作节奏,因地制宜,重点解决好关键环节的改革问题,积极做好各项保障,确保改革稳妥有序推进,健全完善现代公路管理体系,促进公路交通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