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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号令背景下道路运输行业的新要求

2014-05-27 09:02:27 来源:ITS智能交通杂志 2014年5月责任编辑:
摘要:近期,由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第5号令)是道路运输行业的最新政策,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高级工程师熊燕舞对其进行了解读。
  
 
 
  文/熊燕舞    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高级工程师
 
 
  近期,由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第5号令)是道路运输行业的最新政策,对卫星导航产业而言无疑是一种兴奋剂、催化剂,必将深刻影响产业的整体走向。
 
 
  5号令进一步加强了安全管理的信息化进程,相比此前的政策,对各个运营主体责权利的划分更为详细,操作性也更强。与此同时,在部令背景下,在多年实践中,道路运输企业对卫星导航运营商提出了更高、更新、更实用的要求。
 
 
  一、5号令发布的行业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23号文精神,交通运输部会同公安部、国家安监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1〕80号)。要实现车辆动态监督系统,必须首先实现车辆运营平台的联网联控。因此,对于产品和平台的标准及标准符合性审查,交通部制定发布《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等四项标准,并出台《关于认真贯彻〈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两项标准的通知》,决定建立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标准符合性审查制度。
 
 
  目前,交通部已完成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的建设,全国所有“两客一危”车辆均按照要求安装了卫星定位装置,31个省份的省级监管平台和千余家运输企业监控平台全部接入了该系统,对卫星定位行业的发展意义重大,很多省份推出了诸多典型应用。比如,黑龙江省的客车在发车之前,一定要通过安全例检,将卫星定位系统纳入经常性督察管理;安徽、甘肃、新疆三省的道路运输企业通过系统平台进行监控参数设置,因时因路合理设定分段限速值和驾驶时间;还有的运输企业管理者通过手机APP连接联网联控平台,就可以知道驾驶员的出车情况、工作表现,并对超速、超载等方面进行打分和排名。
 
 
  此外,通过联网联控平台可查看接入平台的数量、在线平台数、车辆上线总数、当日车辆上线总数等,也可对各条路网进行实时路况分析,同时实现与物流车辆监管平台进行互联互通。未来,该平台将介入更多延伸领域,比如未来交警执勤人员可利用手持终端通过联网联控平台进行交互处理,完成现场移动执法。
 
 
  车辆动态监督系统的应用不仅实现营运车辆全天候实时监控,还能有效遏制车辆超速、超范围、不按规定线路、不按规定时间运行、疲劳驾驶等违章行为,成为事故预防的重要手段。这些功能的实现绝非人力所能为,是“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的真实写照。
 
 
  在2010年上海世博会期间,交通运输部利用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对入沪车辆进行有针对性的、区别性的管理,既保障安全,又保障通行顺畅,解决了各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外省车辆无法监管的问题,实现了更立体、更高效的全覆盖安全管理,竖起了联网联控工作的“零公里”标志牌。
 
 
  2013年4月,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全监管总局等三部门印发2013年“道路客运安全年”活动方案的通知,进一步强调了卫星定位系统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动态监管的重要性。文件显示,动态监管已经发挥出显著成效:全国道路客运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行车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比2012年同期下降19.3%和27.7%;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的客运事故明显减少,事故起数与和死亡人数分别比2012年同期下降31.3%和39.1%;全年7个整月、连续107天未发生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的重大客运事故,没有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均创历史最好水平。
 
 
  二、5号令的重点内容有哪些?
 
 
  据观察,2014年,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司的重点工作仍然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继续完善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健全源头防控、过程监控和安全管控体系的建设;二是宣贯5号令,提高动态监管工作水平;三是组织开展“道路客运安全年”活动,夯实道路客运安全工作基础。
 
 
  5号令明确了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全监管总局等三部局各自的职责,规定了运输企业与驾驶员在卫星定位装置的安装、使用、维护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比如:明确监控人员应当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并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账;对经提醒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驾驶员,应当及时向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报告,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对拒不执行制止措施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在事后解聘驾驶员等等。
 
 
  在新政出台前后,一些地方管理部门开始公布卫星定位运营商排名。他们定期在门户网站公布通过行业标准检测的终端及平台名单、推荐运营商工作站名录、不合格运营商工作站名录以及各运营商工作站运行情况和排名等内容,值得运营商们提前给予关注。该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笔者将5号令的一些重点内容列举如下:
 
 
  1、适用车辆是什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等。
 
 
  2、谁来管?哪三家?
 
 
  第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3、平台终端要过检!
 
 
  第八条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对通过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由交通运输部发布公告。
 
 
  4、必须要有平台!
 
 
  第九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5、新建变更平台必须重新审查!
 
 
  第十条    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变更监控平台,在投入使用前应当通过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并向原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6、运营商必须备案!
 
 
  第十一条   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应当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一)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二)服务格式条款、服务承诺;(三)履行服务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四)通过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审查的证明材料。
 
 
  7、哪类车必须前装?
 
 
  第十二条    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出厂前应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在出厂前应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
 
 
  第二条   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8、一套设备多种功能
 
 
  《办法》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应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同时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与《汽车行驶记录仪》两项标准的要求。形成一套设备多种功能,尽可能减轻运输经营者的负担。
 
 
  9、谁维护平台?经费谁出?
 
 
  第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和维护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落实维护经费,向地方人民政府争取纳入年度预算。
 
 
  10、监控人员怎么配备?
 
 
  第二十二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监控人员。专职监控人员配置原则上按照监控平台每接入100辆车设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2人。
 
 
  11、个体车、小型企业谁来监控?
 
 
  第二十三条   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负责对个体货运车辆和小型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拥有50辆以下重型载货汽车或牵引车)的货运车辆进行动态监控,自动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
 
 
  12、监控什么?
 
 
  第二十五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车辆驶道路的实际情况,按照规定设置监控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以及核定运营线路、区域及夜间行驶时间等,在所属车辆运行期间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设置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应当符合客运驾驶员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客运车辆夜间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日间限速的80%的要求。
 
 
  13、谁来分析处理监控信息?数据保存多久?
 
 
  第二十六条     监控人员应当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并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帐。
 
 
  动态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6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至少保存3年。对存在交通违法信息的驾驶员,道路运输企业在事后应当及时给予处理。
 
 
  14、运营商的服务责任是什么?
 
 
  第二十九     卫星定位条系统平台服务商应当提供持续、可靠的技术服务,保证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真实、准确,确保提供监控服务的系统平台安全、稳定运行。
 
 
  15、目的:促进行业水平总体提高。
 
 
  第三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发挥监控平台的作用,定期对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并将其纳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内容,作为运输企业班线招标、新增运力和年度审验的重要依据。
 
 
  企业能否借助动态监督系统进行规范的安全管理,将直接关系到其长远发展。例如,规定将动态监控工作纳入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内容,作为企业班线招标和年度审验的重要依据。
 
 
  16、法律责任:督促企业落实动态监控的主体责任
 
 
  (1)不发运输证!
 
 
  第三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未按照要求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或者已安装卫星定位装置但未能在联网联控系统(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未能在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正常显示的车辆,不予发放或者审验《道路运输证》。
 
 
  (2)问题严重罚3000-8000!
 
 
  第三十六条
 
 
  ①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企业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
 
 
  ②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罚率低于90%的;
 
 
  ③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
 
 
  (3)不在线罚800!
 
 
  第三十七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800元罚款。
 
 
  (4)恶意的罚2000-5000!
 
 
  第三十八条
 
 
  ①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
 
 
  ②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
 
 
  17、规定安装期限!
 
 
  第四十一条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进入运输市场的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应当于2015年12月31日前全部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
 
 
  农村客运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营运车辆监控:问题重重依然待解
 
 
  目前,我国对道路运输车辆的动态监控问题重重,主要表现在“重安装,轻使用”上。某些运输企业的一些车辆,终端损坏以后不及时维修,上线率不高,部分驾驶员不希望被监控,存在一些人为的破坏与遮挡,故意逃避卫星定位装置跟踪的行为。
 
 
  为逃避卫星定位系统的监管制约,一些车主和司机刻意破坏动态监控,由此造成了大量交通事故。例如,2011年随岳高速“7.4”特大事故,因在高速路违法停车,夺去26条生命。据了解,从6月25日开始,事故大客车的GPS就没有显示,海龙公司解释是天线故障,且卫星定位系统不稳定,经常出现摄像头无法拍摄、车辆无法定位的情况。
 
 
  同年7月22日凌晨4时许,京珠高速河南信阳明港附近一辆威海交运挂靠卧铺客车发生大火,事故共造成41人罹难,6人受伤。受伤车主表示,因为是挂靠车,为了节省流量费,他于事发前天晚上9点多关闭了卫星定位终端,以致酿成惨剧。
 
 
  此外,根据笔者的调查,某些省份卫星定位安全服务系统与运营平台存在不少问题,例如:(1)多数工作站平台不符合行业平台标准;(2)车载终端未按标准采购,功能、性能存在严重缺陷;(3)运营商工作站技术监管和服务水平较低。
 
 
  监控系统存在的缺陷主要有:(1)部分车辆在分段限速后,在上、下分段限速公路行驶中,时速不能自动及时转换;(2)有信号飘移,移动网络信息量大、网络繁忙堵塞时会出现车辆运行信号回传慢、监控平台及车载终端信号接收延迟;(3)监控中心服务器故障导致监控平台死机或无法登陆不能监控等。
 
 
  对于上述问题,某道路运输企业机务科负责人一语道出其中的缘由:目前,企业没有选择平台运营商和车载终端的权利,主要由某些地方政府部门在把关。即使企业对平台和终端产品不满意,也没有明确的投诉部门。同时,他们对运营商和设备上提供的平台与终端极为不满,认为目前的功能应用仍然处于研发的初级阶段,离实际应用、辅助决策相差甚远。
 
 
  四、企业新需求与运营商新转变
 
 
  随着5号令的颁布和实施,道路运输企业在新形势下必将产生更多新的需求,简单说来可以归结为:
 
 
  1、要让运输企业监控员的主动监控变为被动监控
 
 
  不管是监控员,还是企业管理人员,他们总是会有惰性的。开发的软件应该及时通过智能手段及时提醒他们违规的地方,自动弹出有问题的现象,而不是靠他们个人的百般努力去寻找错误,谁有问题应该监控谁,而不是要监控员去全覆盖监控,那样是不可持续的。
 
 
  例如:主动感知车辆已经出发了,无需人工记住;15分钟后上了高速,应该自动弹出进入高速的提示;应当开发车辆能否按时到达、能否按时回来的智能回应;应该识别出驾驶员是谁,还要识别出4小时以前驾驶员是谁,4小时候有没有换人,能够自动弹出照片让监控员比对;
 
 
  2、要实现从人工监控向智能监控转变
 
 
  尽量实现操作的简便性、连贯性、精细性。例如:要实现自动巡查、自动汇报,配载、接驳没有;驾驶员偷懒没有;是否执行作业指导书中规定的内容;几个危险点是否规避?到了什么服务区?班次到了哪里?准时应该在哪里?估算准时到达与否?不准点该如何处置?等等。
 
 
  3、从事后监控向事中监控转变
 
 
  主动监控变被动监控讲的是监控必须流程化,这里事后监控变事中监控说的是系统智能化。例如,超速不用人工观察、干预,用硬件实现语音提示,系统应该知道三次超速以后怎么办;实现分段限速。
 
 
  4、从单一安全监控向企业综合管理转变
 
 
  运营企业的软件开发能力必须体现对行业的深入理解。只有深刻理解客户所在的行业情况,深入了解行业细节,才能开发出完全满足客户需求的管理系统。应该将卫星定位的强大功能和传统管理紧密结合,充分接上企业“地气”,要了解企业的实际营运需求,尽量帮助运输再造业务流程。如果仅仅作为传统管理手段的辅助工具,那么在一定程度上必须造成资源浪费。
 
 
  如果想要做深、做透一家运输企业,运营商还必须熟悉其各条线路状况、需要掌握天气变化、需要熟悉驾驶人员基本情况、需要熟悉车辆基本状况、需要熟悉车辆运行线路、需要熟悉每辆车发班时间、到站时间、停放地点、包括经常维修车辆地点、各个加油站、车站、需要熟悉和掌握监控平台各种功能运用、需要熟悉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
 
 
  运输企业所需要的具体功能罗列如下:
 
 
  (1)车线优化:实现车线匹配与车路匹配,同时进行客流统计、输出线路行驶电子路单等。
 
 
  (2)节油提醒:通过油耗、换挡和驾驶行为的提醒,鼓励良好的驾驶行为,纠正高速低档,低速高档、空档滑行、急加速、急减速、疲劳驾驶、超速行驶等不良操作。
 
 
  (3)车载终端采集的客车运行信息
 
 
  (4)显示发动机水温分布图
 
 
  (5)智能应用效果对比
 
 
  (6)主动安全:通过启用防侧撞报警系统、天气预报与灾害预警系统等主动安全技术,提醒用户做好预备措施,降低交通事故发生几率。
 
 
  (7)远程故障诊断:智能化显示故障处理方法,有效降低维修成本。
 
 
  (8)道路支援:当车辆出现故障,可自动启动远程故障诊断,并自动/人工呼叫服务中心,获得道路支援。
 
 
  5、从模糊方案转为精确方案
 
 
  不断完善终端质量与系统性能,针对不同类型的车辆,如营运客车、旅游包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出租车、教练车、混凝土车、物流车、货运车、公务车、执法车、私家车等,开发个性化且能满足客户需求的产品和服务,将产品和服务细化到不同行业领域,增加客户对卫星定位产品的使用粘度,让客户切实感受到系统带来的好处。
 
 
  6、从低端服务转为高级服务
 
 
  卫星定位运营商本质是服务,很多运营商简单地认为做运营就是提供平台帮车主看车。没有严格的服务流程,也没有设计相应的服务内容,甚至有的运营商没有呼叫中心,更没有服务坐席功能。
 
 
  虽然运营商的客户经理都与客户有良好的关系,而由于卫星定位类产品多数由硬件厂家代生产、软件厂家代维护,这就造成了多头合作,经常相互推诿,导致用户体验差,比如安装不准时、售后服务差。
 
 
  优秀的运输企业都会持续进行功能的动态升级,运营商应主动满足这一趋势。提高服务质量,解决顾客“投诉无门”的售后服务问题。为客户提供系统培训,提供强有力的售后服务和技术支持。
 
 
  五、结语
 
 
  安全管理无止境,修改与完善亦无止境。新时代总有新需求,优秀的运输企业会不断修改监控软件,动态监管,动态改变,动态提升。
 
 
  针对市场群氓的服务意识不强、服务市场不够成熟的情况,针对运输企业的需求多元化个性化的特点,从运营商自身角度来说,我们必须抓住需求,满足需求,推出专业、增值服务,方能提高竞争力,开拓大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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