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满一个计时单位才能收费——北京自昨天起实施的停车场收费新政备受瞩目。记者在探访中发现,有一类车主认为新政并不会对自己的停车费产生影响,因为他们早已与停车场私下约好了“包月停车费”,那么这种现象是否合理?北京市发改委昨天作出了回应。
现象
交“包月费”随时可以停车
在海淀区一家公司上班的潘先生表示,他每天都把车停在公司附近一家固定的停车场,久而久之便与停车场的收费员默契地约定,每个月只要交200元停车费,这个月内不论白天还是夜间都可以随便停车。潘先生说:“占道停车场一般人工收费,趁车主不注意,收费员手写时间水分很大。有了这种约定,收费员就不跟我计较时间了。”
记者多方打听发现,这种现象并不罕见。一位住在石景山区的居民证实,在石景山区一个公园附近的停车场里,停车收费员和多名车主保持着这种约定关系,“停车包月费”是每月300元。
他说:“只要交了‘包月费’,即使你去停车场找不到车位都不用担心,收费员一看‘熟人’来了,会帮忙协调出车位。”
回应
私约“包月费”违反政府定价
与占道停车场的工作人员私下约定,一个月交付几百元便可随便停车,这种现象是否违规?
北京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对于停车资源紧张、停车矛盾突出的部分居住区,经区有关部门确认并公示,可以在居住区周边占道停车场划定一定区域,供在当地居住区的居民凭有效证明在此停车。
值得注意的是,收费标准要按照不高于夜间收费标准执行,具体实施操作细则按各区规定执行。但是,如果停车场与居民私下约定费用,则违反了政府定价规定。
北京立法确立了“机动车停车坚持有偿使用、共享利用、严格执法、社会共治”的理念。同时,提出全社会应当共同构建和维护机动车停车秩序,遵循停车入位、停车付费、违停受罚的基本要求。为增加可操作性,条例在一些重要条款中增加了要求市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或者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的表述。
与此同时,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提出,针对条例要求制定相关配套实施办法的,建议相关部门按照立法法的要求,在法规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将于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本市建立停车信用奖励和联合惩戒机制。将停车设施建设单位、经营单位、停车人等的违法行为记入信用信息系统,严重的可以进行公示、惩戒。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国家和本市要求,制定停车信用机制的具体办法。
此外,对于逃缴道路停车费用的行为,条例除了规定由去停车管理部门进行对催缴外,还将处以最高1000元的罚款。
为解决居住小区周边停车位不足的问题,条例规定,确因居住小区及其周边停车设施无法满足停车需求的,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组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行政等相关部门,在居住小区周边支路及其等级以下道路设置临时居住停车区域、泊位,明示居民临时停放时段。影响交通运行的,应当及时调整或取消。
具体办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条例中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的停车监督、管理人员,以及受委托专业化停车企业人员应当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护道路停车秩序,劝阻、告知道路停车违法行为。”这意味着今后上述人员将可告知违停行为。
交通协管员已经可以协助执法人员张贴违停告知单,可协管员队伍有限。因此,更多的停车监督管理员、停产企业人员能加入其中,可作为执法力量不足的补充措施。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人员并不是执法主体,其协助告知违法行为并非赋予其执法权。
为压缩执法机关过宽的自由裁量权,表决通过的条例对部分条款调整了罚款数额。其中,针对私装地桩、地锁或擅自设置固定或者可移动障碍物等行为,条例规定除了恢复原状,还将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而此前条例草案设定的私装地锁罚款上限为5000元。
为促进停车资源有效利用,条例明确提出,北京市推进单位或者个人开展停车泊位有偿错时共享。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办法,有序推进停车设施开放工作。同时规定停车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并提供便利。
公共建筑的停车设施具备安全、管理条件的,应当将机动车停车设施向社会开放,并实行有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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