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公安厅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全省城市停车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2020-03-03 10:09:30 责任编辑: Esme
摘要:为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治理停车难等城市病,广东省公安厅于2月27日发布公告就《关于加强和改进全省城市停车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治理“停车难”等城市病,广东省公安厅于2月27日发布公告就《关于加强和改进全省城市停车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公众可于15日内通过留言形式,对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意见。
(来源于广东省公安厅网站)
为深入贯彻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公安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停车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工作部署,有效缓解停车供给不足,实现停车规范有序,改善我省城市环境,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力解决“停车难”问题,助力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1.建立健全停车管理分工责任制和法规制度。结合各地实际,建立停车管理领导小组、联席会议等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城市停车管理工作,明确牵头部门、各参与单位职责。建立健全城市停车管理法规及配套规章制度,构建停车设施建设运营机制,明确各相关部门、区(镇)政府职责,形成全方位的制度体系。
2.制定并严格执行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由自然资源、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交管等多部门共同参与编制停车设施规划,编制完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合理布局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应依据城市及交通发展目标和战略,制定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总体目标,明确停车设施布局、规模和建设时序。规划各类型机动车停车位供给总量应严格按照《城市停车规划规范》要求落实。坚持差别化供给原则,科学确定不同区域差别化停车设施发展政策、供给和管理策略。按照各类建筑物停车需求特征,确定建筑物分类,修订建筑物停车设施配置标准,明确不同区域建筑物停车位配建指标。加强专项规划实施管理,将经批准的专项规划主要内容和停车设施建设用地纳入详细规划,作为城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依据。建立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评估机制,按年度评估规划落实情况。
3.完善停车设施配建制度。根据各类建设项目使用性质和停车需求,合理确定停车设施配建指标,制定和完善新(改、扩)建城市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地方性标准,并根据城市交通发展变化适时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建立由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交管、消防救援部门联合审查的停车泊位建设监督检查机制,通过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等方式,加强涉停车场建设项目管控,严把行政许可关口,保证新(改、扩)建建筑配建停车设施符合相应配建标准,配足停车设施,并按规定配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未按规定配建、增建或者补建停车设施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措施并依法责令限期补建;完工后发现问题的,要依法限期整改,整改完毕前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逾期不补建或者确实无法补建的,应当按照规划配建标准所需停车场建设工程造价依法征收停车场建设补偿费。全面排查整治商业建筑配建停车挪用行为,保障商业停车供给。新(改、扩)建项目采用机械车位形式冲抵停车位配建指标的,不得擅自拆除,否则依法实施处罚。
4.完善停车用地供应保障机制。将停车场用地供应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含新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利用公园绿地和学校操场等地下空间以及政府依法收回、规划用途符合要求的闲置土地建设停车场的)。积极研究推动利用学校、公共绿地地下空间增建车位的用地优惠政策,提高停车位供给数量。细化停车设施供地政策,鼓励盘活存量用地建设停车场,利用多种方式解决过渡期停车难问题;按照国家、省有关供地政策,符合《划拔用地目录》的停车场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不符合的应依法实行有偿使用。依据土地估价规范和程序,合理确定土地出让、租赁底价,各地可制定出租或先租后让的鼓励政策和租金标准。
5.完善市场主导的停车产业发展体系。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停车产业化发展,简化投资建设、运营管理手续,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停车场建设和运营。创新停车设施投融资机制,适当降低停车设施建设运营主体和投资规模准入标准,鼓励金融机构、社会企业提供融资支持,探索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建设公共停车设施。对除政府定价管理之外的社会资本建设、PPP模式建设停车设施收费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制定激励政策,鼓励停车设施建设与经营市场化。鼓励投资主体依法依规发行停车场专项建设债券、设立专项产业投资基金,拓宽融资渠道,鼓励民间投资建设停车场。
6.推动立体停车设施建设。研究制定相关管理政策和激励措施,在符合规划、消防安全要求前提下,充分利用公共绿地、城市广场、学校操场、公交场站等用地的地上地下空间和各类边角空地,谋划一批立体停车设施试点项目,并做好临街停车设施立面美化,探索绿地停车泊位的景观设计,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结合城市地下空间专项规划,利用地下空间分层规划停车设施。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要坚持“先地下、后地上”原则,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地下空间单独出让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在不改变用地性质、不减少停车泊位前提下,可视情研究允许配建一定比例的附属商业设施。在符合规划、不增加占用建设用地前提下,利用地下空间建设“井筒式”等机械式立体停车库、地面安装可拆卸机械立体停车设备、简易自走停车设施等的,可协商研究不计收或减免土地价款,符合地役权相关规定的,依法设定地役权。研究制定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设施有关政策措施,简化项目审批流程,推动地下空间利用,并保证地下与地上设施的统筹兼顾和工程质量安全。
7.合理利用公共停车空间。停车供给缺口较大的地区,可允许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区域设置路外停车泊位。在城市中心区各类公共设施附近,深入挖掘绿地、内外部道路冗余空间、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空间等可利用空间资源,采取分布式小型公共停车场模式,作为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有效补充。城市边缘地区,在城市公共设施附近,完善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并充分考虑城市发展速度,结合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预留足够的公共停车空间。新(改)建项目建设中,因地下空间难以保障足够配建泊位的,可通过预留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空间,做好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区域和人行道空间的统筹利用规划,保证建筑退让区总宽,具备条件且按国家消防技术标准预留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场地的可利用建筑退让空间集约设置停车位。条件允许的地区,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空间设置的非限时路外车位,可允许由该空间产权所有人向有关部门申报备案后进行管理并收费,但不得设置影响行人、非机动车通行的闸机、栏杆或其他障碍物。
8.统筹利用路内停车泊位。深入调查不同区域停车需求,统筹考虑城市功能布局、城市道路等级、交通流量特征等情况,按照“一路一策、一位一研”要求科学规划路内停车泊位。统筹考虑道路等级及功能、地上杆线及地下管线、车辆及行人交通流量组织疏导能力,科学设置限时、夜间停车等临时占用道路的机动车泊位。开展人文关怀行动,为出租车、公交车提供临时应急使用停车泊位。泊位设置不得中断人行道,应按规范保证人行道和自行车道的连续性、安全性。定期分析路内停车泊位使用率,对使用率低、对交通影响大的路内泊位及时调整清退。设置临时路内停车位规模不应大于城市机动车停车位供给总量的5%。
9.提高人防工程停车利用率。各地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可在满足人防设施战时功能布局前提下,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依据,衔接综合交通枢纽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等,充分考虑城市停车服务功能。依法依规落实防空地下室建设,严格“结建”审批,在符合相关消防安全标准前提下就地建设,平时功能以城市停车为主。着眼城市防护体系建设和城市停车需求,充分利用易地建设费,谋划建设一批服务城市停车公共人防工程。加大既有公共人防工程改造和利用力度,在充分论证并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基础上,对适宜作为停车设施使用的,制定改造方案,充分兼顾城市停车功能。
10.综合治理重点区域停车环境。结合“城市双修”和“三旧改造”,针对老旧居住区、商务区、大型医院学校等现有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重点区域,制定片区停车环境综合改善方案。完善区域公共交通、步行和自行车设施,引导群众绿色出行。在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条件下,探索重点区域实施限时停车、即停即走等管理措施,提升停车泊位周转率,综合改善停车环境。
11.建立健全差异化停车收费政策。积极推行实施交通高、平峰期路内车位收费政策的可行性,结合实际推动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停车服务差别收费,通过停车成本压力驱动停车周转率。根据停车供需状况差异,划分不同区域,实行高区分度的级差收费。供需缺口大、矛盾突出区域可实行较高收费,反之实行低收费。城市外围公共交通换乘枢纽停车设施服务,可实行较低收费。同一区域的停车服务收费,要区分停车设施所在位置、停车时段、车辆类型等,按照“路内高于路外、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原则制定差别化服务收费标准。公立医院、交通场站等场所及周边配套停车设施服务,鼓励推行超过一定停放时间累进式加价的阶梯式收费。根据占用停车资源差别,合理确定不同车型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12.加强运营服务监管。加快研究制订停车设施运营服务规范,明确经营主体市场准入条件,确定服务内容和要求,规范经营单位、工作人员服务行为,保障停车设施使用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在市场准入方面,研究降低停车设施运营主体和投资规模的准入条件,简化审批程序,消除社会参与障碍。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技能培训及行业自律,提高行业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总结、交流国内外先进经验,推广行业新技术、新理念,提高行业规划建设管理水平。探索停车设施经营者对违停车辆的债权解决机制,保障其合法权利及运营秩序。
13.建设基于停车信息资源共享的“互联网+”智慧停车工程。开展停车设施普查工作,摸清底数,建立停车泊位编码制度,充分利用省政务服务大数据中心相关建设成果,建立城市停车泊位主题数据库,以“粤政图”平台的基础底图制作城市停车泊位“一张图”,共享至“粤政图”平台,并将停车泊位信息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建立健全城市停车设施备案工作机制,完善城市停车基础信息数据,督促停车设施经营、管理单位定期更新车位布局、泊位使用、收费标准等数据,依法对相关信息进行备案登记,及时向社会公开。建设政府主导的停车信息管理平台,接入并整合各地市停车(含经营性、非经营性及路内车位等)实时信息资源,在脱敏、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向社会开放停车场位置、车辆进出信息等数据资源,加强政府数据和社会数据融合,促进智慧停车产业发展。制定智慧停车管理系统技术标准,明确技术规范与准则,完善停车设施前端信息采集设备建设,推进车牌识别、图像识别、电子标识等汽车信息采集技术的开发与应用,及时精准传输相关信息。积极推进城市停车管理与移动互联网的融合发展,实现停车信息查询、车位预订、泊位诱导、无感支付、反向寻车等功能,提高停车设施周转率,减少寻位绕行时间。
14.推动停车设施共享开放。制定停车共享协议和相关管理规范、停车共享操作流程等,并注重车主个人信息保护。机关、事业单位可视情向行政服务对象有偿开放停车设施,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推动机关、事业单位停车泊位非工作时间有偿错时共享。大力倡导鼓励各单位利用停车高峰时间差异,互相借用停车泊位。鼓励通过探索错时开放、有偿使用、收益分享等经营模式,合理统筹利用企业单位、居住小区、个人停车设施资源,提高停车设施使用效率。研究制定各地住宅小区停车位不予出售比例政策,以住宅小区不予出售车位对外开放运营,形成分布式停车场体系。开展网约共享停车专题研究,探索建立市域停车资源共享机制,建立“市级部门牵头、各区(镇)政府部署、社区实施”的工作推进模式,组织和引导停车供需双方积极参与共治。
15.加强停车场所交通安全阵地建设。利用停车场所空间,依托市、区(镇)两级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联席会议办公室机制,明确停车场阵地体制、架构及职责,打造停车场交通安全宣传阵地。探索停车场轻微财损事故联动处置工作机制,督促停车场管理单位落实引导、先期协助处置场内轻微财产损失事故职责,对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停车场交通安全引导员可引导当事人固定证据后通过自主协商、报保险理赔或通过事故远程系统报案处理。利用停车场信息共享数据,加强基于停车场出入数据应用分析的违法犯罪嫌疑车辆精准缉查、精准打击工作,强化静态交通监管。
16.依法惩处违法停车行为。建立明晰统一的路内停车标志、标识系统和消防车辆通道标线、标识系统,公开公示禁停区域、路段、时段,综合运用民警巡逻、执法车摄录、监控设备抓拍等多种手段,及时查处违法停车行为。发挥清障车辆作用,及时拖移违停车辆,提高违法停车时间成本。建立对违法停车举报快速处置机制,完善对违法停车的社会治理体系,研究机动车违停行政处罚有关事务性工作依法委托具备条件单位实施的可行性。
17.加强停车行业监督管理。遵循“先重点后一般、控制和疏导相结合”原则,选择中心城区、综合交通枢纽等区域地段,设立停车严管区、示范路,培养群众良好用车习惯,逐步扩大示范带动效应。依法打击私设停车泊位、擅自占用停车泊位行为,实行停车分区管理措施,严禁占用消防通道等违法停车行为。加强停车设施使用、停车服务及收费监管,严厉打击无证无照经营、私自圈地收费等违法行为。明确执法部门和执法权限,开展统一执法,实现对违法停车执法全覆盖,提高违法查处震慑力。
各地要按照本指导意见要求,通过政策支持、机制保障、财政投入等方式,抓好贯彻落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城市停车管理政策和具体实施方案,列明责任清单,划定时间表、路线图,周密部署推进,务求取得实效。针对本地不同区域的停车管理难点,分类要求、分类指导、精准施策。广州、深圳市要对标一流,带头做好城市停车管理工作,加快探索解决超大城市“停车难”问题。其他地市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多样化停车发展政策措施。要选树示范区域,强化重点指导,创造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省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督促指导各地做好城市停车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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