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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道路架空线管理办法》解读

2012-04-26 11:22:23 责任编辑:

  一、为什么要修改《上海市城市道路架空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2001年8月,市政府颁布了《办法》,主要对架空线的规划控制、入地规划、同步入地建设、日常管理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该《办法》自同年11月实施以来,为有效规范架空线的管理、改善本市市容面貌和提升城市形象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近年来本市城市建设现代化的不断推进和对城市环境质量要求的不断提高,本市架空线管理工作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主要体现为:(一)原《办法》对“新建架空线”这一管理对象的具体范围未作进一步明确,使得对于在已有架空线杆架上增设线缆的行为缺乏相应的控制管理手段;(二)相关管理部门对于本市架空线的基本情况缺乏全面掌握,不仅给架空线入地工作带来难度,也使得后继管理制度的制订和实施缺乏必要的客观参考依据;(三)架空线设置不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设置不规范现象时有出现,视觉污染严重。


  因此,为更好地规范本市城市道路架空线管理,契合本市“十一五”规划的要求,改善城市市容环境以迎接“世博会”的举办,有必要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原《办法》作进一步修改、补充和完善。


  二、新《办法》主要修改、增加了哪些内容?


  新《办法》在《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原《办法》的基础上,对架空线管理规范作了细化和完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规定了在已有的架空线杆架上增设架空线的管理要求;


  2、调整了架空线同步入地建设程序;


  3、明确了行政管理部门对维修更新架空线的监管职责;


  4、明确了架空线及其杆架的设置技术标准要求;


  5、建立了架空线备案制度。


  三、新《办法》对架设架空线的控制管理作了哪些新的规定?


  架设架空线包括两类情形,一是同时设置架空线杆架和线缆;二是在已有的架空线杆架上增设线缆。由于原《办法》没有明确“新建架空线”具体是指何种架设情形,使得实践管理工作中将新建架空线理解为仅指“同时设置架空线杆架和线缆”这一类情形,而“在已有的架空线杆架上增设线缆”这一类亦属于“新建架空线”的情形则处于管理空白状态,导致实践中任意增设线缆的行为得不到有效遏制。


  为此,新《办法》有针对性地明确了控制规范要求:一方面,对于同时设置架空线及其杆架的行为,新《办法》没有改变既有的管理要求,只是在表述上作了进一步明确,即规定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范围内不得新设置架空线及其杆架,在上述范围外新设置架空线及其杆架的,由规划管理部门进行规划控制和管理;另一方面,对于在已有的架空线杆架上增设架空线的行为,新《办法》从行政管理的原则以及实际管理工作的需要出发,明确规定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范围内不得在已有的杆架上增设架空线,并由市市政管理部门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此类增设架空线的行为进行管理。


  此外,为防止一些架空线权属单位假借架空线维修更新之名擅自在已有杆架上增设架空线,新《办法》明确规定,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范围内的架空线如需维修更新的,架空线权属单位应当事先告知市管线监察机构或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并由被告知部门在架空线作业时派员进行实地核查。


  四、新《办法》对架空线同步入地建设程序作了哪些调整?


  城市道路在进行扩建、改建、大修工程时,沿线的架空线需要随之同步入地。由此,如何确保城市道路工程项目与相关架空线同步入地建设实现有序联动,顺利推进架空线入地工作的开展,成为相关部门和单位共同面临的实际问题。


  为此,新《办法》在原有规定基础上对架空线同步入地建设程序作了进一步优化:一是市市政管理部门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相应的城市道路扩建、改建、大修工程建设计划确定后,同时通知架空线权属单位和城市道路工程建设单位,便于建设单位先期做好必要的协调准备工作;二是由城市道路工程建设单位会同架空线权属单位制定架空线同步入地施工方案,保证方案的顺利实施;三是由市市政管理部门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对同步入地施工方案发生的争议予以协调,避免相关单位推委扯皮,防止有关争议久拖不决。


  五、如何遏制架空线及其杆架设置不规范的现象?


  部分架空线权属单位在设置架空线及其杆架时,不遵守相关技术标准,乱拉线、乱挂线圈,架设随意性大,产生严重的城市空间环境“黑色污染”,而相关管理部门缺乏必要的处罚依据。为此,新《办法》明确规定,架空线、架空线杆架的设置应当符合本市架空线及其杆架的设置技术标准,以保障城市公共安全和市容整洁。如不符合的,由市市政管理部门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六、架空线的备案应当如何进行?


  目前,本市架空线基础资料较为缺乏,不仅使相关管理部门缺少了一种快速鉴别违规架空线的手段,增加了架空线入地难度,也不利于今后更为科学地制订相关管理措施。为此,新《办法》建立了架空线备案管理制度,以保证管理部门完整、准确地掌握架空线的基础数据资料,提升架空线管理工作效率。


  考虑到本市信息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能,新《办法》首先对信息传输架空线作了专门规定,要求信息传输架空线的权属单位(主要包括电信、联通、有线电视、网通等)将架空线资料报市信息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然后由市信息行政管理部门将备案资料汇总后抄送市市政管理部门。如此,既简化了权属单位报备案的手续,避免了两头备案,又利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之间实现资料的快捷传递。其次,对于其他架空线的权属单位,新《办法》则要求将相应的架空线资料直接报市市政管理部门备案。


  新《办法》还对应当予以备案的架空线资料内容作了具体规定,主要包括架空线名称、路由、规格、数量,杆架数量,相关设施的规格、数量以及架空线空间布置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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