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行驶记录仪,俗称“汽车黑匣子”,是对车辆行驶速度、时间、里程以及有关车辆行驶的其他状态信息进行记录、存储并可通过接口实现数据输出的数字式电子记录装置。我国2003年9月1日开始实施推荐性国家标准《汽车行驶记录仪》(GB/T19056-2003);2004年5月1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对记录仪使用范围及超时驾驶的定义作了规定;2004年7月起,开始在客运、物流、旅游及危险品运输等车辆上批量安装使用。记录仪的使用,对遏止疲劳驾驶、车辆超速等交通违章、约束驾驶人的不良驾驶行为、保障车辆行驶安全以及道路交通事故的分析鉴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汽车行驶记录仪的应用发源于欧洲。德国从20世纪20年代开始应用纸盘式记录仪,90年代开始推广使用IC卡技术、有打印功能的数字式记录仪。除欧盟外,目前韩国、马来西亚、巴西、澳大利亚等国家都出台了相关的法规要求推广和使用记录仪。国外记录仪技术的特点:一是产品功能相对单一,如欧盟的记录仪主要用于约束疲劳驾驶违法行为,美国和日本的记录仪主要用于事故记录;二是产品技术等级较高,如欧盟记录仪对电磁兼容和IC卡等技术要求有严格规定,美国记录仪配置加速度传感器来实现对事故时车辆运动轨迹的分析等。
我国针对汽车行驶记录仪的国标为2003年发布实施的GB/T19056-2003《汽车行驶记录仪》。这项标准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1、产品功能不能兼顾多方面需求。
记录仪的使用主体是客运和货运营运企业,使用过程又涉及安监、交通运输等多个管理部门,不同的用户和相关管理部门对记录仪的功能需求不同,致使产品多极化,造成对记录仪使用和管理的难度。
2、对统一产品形式的要求不足。
3、通信协议适用性不强。
为了完善汽车行驶记录仪的规定,2011年7月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会审通过了新版的汽车行驶记录仪标准GB/T19056-2012,将于2012年9月1日发布实施。新国标重点在以下几个方面做了修改:
1、修改了一般要求,提出了一体式结构、前面板尺寸等要求;
2、修改了电气部件要求,提出了对连接导线、插接器、熔断器等电气部件的性能要求;
3、修改了功能要求,增加了行驶记录功能、定位功能,在行驶记录功能中增加了安全警示功能;
4、修改了数据记录功能,其中增加了行驶速度记录、位置信息记录、安装参数记录、日志记录等要求,修改了事故疑点记录、驾驶人身份记录、里程记录的要求;
5、修改了数据通信功能,增加了驾驶人身份识别通信的要求,修改了数据通信接口、RS232串行通信和USB通信的要求;
6、修改了显示功能,对显示器、显示内容和操作按键等提出统一要求;
7、修改了打印输出方式、打印数据格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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