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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停车场规划暂行办法自本月18日起施行

2012-08-21 16:03:53 来源:www.cpsits.com责任编辑:

  《兰州市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经2012年7月10日兰州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2年8月18日起施行。


  主管部门


  办法规定,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工作。


  鼓励措施


  人民政府设立公共停车场建设专项资金,保障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实施所需经费。鼓励建设项目利用地下空间配建停车设施,按配建标准建设的地下停车场面积,不纳入容积率计算范围。鼓励社会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或者利用自用场地建设临时停车场;鼓励推广立体式停车场建设,提高停车场建设的土地利用效率。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共停车场建设优惠政策,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将建停车诱导系统


  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交管部门组织建设城市停车信息服务平台和区域停车诱导系统,指导停车场经营者、管理者应用现代信息技术、通信技术提高停车设施利用率。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管理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配建停车诱导子系统,并将其停车信息纳入本区域停车诱导系统。


  实行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经营性公共停车场的收费,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的定价形式。


  公共停车场将实行经营权招标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以及根据规划条件和土地出让协议要求与建设项目一并建设的公共停车场,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移交市城管执法部门,并通过经营权招标或者拍卖确定经营者。经营权有偿出让收入应当全额上缴市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部用于公共停车场地的建设、公共道路的日常维护、修缮和公共设施的建设、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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