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道路运输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4年第5号令)于今年的1月28日公布,将于7月1日起施行。下面交通运输部运输司巡视员徐亚华就做好道路运输动态监督管理工作讲了两个方面的意见,供大家参考。
徐亚华:依托动态监管手段夯实安全基础
——在第5号部令宣贯培训班上的讲话
同志们:
《道路运输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4年第5号令)于今年的1月28日公布,将于7月1日起施行。6月10号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了《关于认真贯彻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运发〔2014〕117号),对做好办法的实施工作提出了5个方面的具体要求,今天我们在这里举办5号令的宣贯培训班,共同学习、加深理解5号令。我们这期培训班是列入交通运输部2014年培训计划的。有关5号令的具体内容车辆处的俞卫江处长和中国通信信息中心的专家将进行专题讲解。下面我就做好道路运输动态监督管理工作讲两个方面的意见,供大家参考。
一、充分认识颁布实施5号部令的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有关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的规定,近几年来,我部会同公安部、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大力推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先后印发了四个文件,即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1〕80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重点运输过程监控管理服务示范系统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交运发〔2011〕514号)、《交通运输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交运发〔2012〕490号)、《关于认真贯彻〈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两项标准的通知》(交运发〔2011〕158号)。同时牵头制定了四项标准,即《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796)、《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808)、《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809)。根据北斗卫星导航试点的工作需要和它的技术特点,发布了《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北斗兼容车载终端技术规范》、《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北斗兼容车载终端通讯协议技术规范》。委托信息中心开发建设了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并投入运营。
规章制度和标准的建立健全,信息系统的研发建设并投入运营,使道路运输动态监管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截至目前,全国“两客一危”车辆基本上都按照要求安装了卫星定位装置,全国交通运输部门的省级监管平台和千余家运输企业监控平台接入了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实现了对“两客一危”车辆跨区域、跨部门的联合监管。货运车辆公共平台于2013年1月1日开通运营。各地运输企业运用动态监控系统,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员的动态管理,有效遏制了车辆超速行驶和驾驶员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在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办法》从起草到最终发布,经历了将近两年时间,经过了广泛调研,多次座谈讨论,也多次向公安部、国家安监总局征求意见。应该说,5号部令是在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三个部门的共同配合下,各省市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出台的。《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颁布和实施,对于督促企业完善监控管理制度,规范企业监控行为,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进一步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对于促进了道路运输管理方式和发展方式的转变也具有重要意义。具体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办法》的颁布实施是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关于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的重要举措
《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明确要求:“抓紧制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规范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行为”,这是制定本《办法》的直接依据。
《办法》中法律责任的规定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进行规定。
《办法》是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全面系统的规范,是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基本制度保障,是指导和提升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二)实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制度,是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重大创新
实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制度,在安全监管理念上,改变了过去注重发生事故后查处、轻事前预防的现状,转变为事前注重预防,事中重视过程监管,事后查处不放松的全过程监管。从技术支撑上,充分应用卫星定位技术以及联网联控系统先进的科技手段加强对客运车辆的监控、规范驾驶员的驾驶行为,降低违章率,进而降低和预防事故的发生。这不仅是道路运输安全监管与信息化技术结合的示范应用,也是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重大变革和创新,它解决了以前运输企业对营运车辆上路后“看不到、听不见、管不着”的问题,从根本上改变传统安全监管模式中缺乏针对性、效率不高等缺点,给予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作为动态监管不可或缺的装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对传统的汽车行驶记录仪实现了技术上的升级换代;根据北斗卫星的应用需要引导研发了北斗与GPS兼容的卫星定位系统装置;联网联控系统建设中采取的“统一开发、复制推广”的思路等,大大节约了社会成本。这些既有技术创新,也有机制创新,更有制度创新。
(三)《办法》的贯彻落实,有利于进一步落实运输企业动态监控主体责任
运输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也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的责任主体。《办法》通过加强动态监督管理,赋予运输企业动态监控手段,明确企业监控职责,完善监控制度体系建设,规范企业监控行为,明确违规处罚措施,有利于督促企业重视并落实监控主体责任,真正使动态监控工作落到实处,切实提高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四)《办法》的贯彻落实,有利于形成政府部门监管合力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工作涉及到交通运输、公安、安监等多个部门,需要齐抓共管,形成监管合力。《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相关政府部门监管职责分工,通过职责的明确及细化,便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二、对贯彻实施5号令应重点把握的问题和重点工作
5号令为我们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活动,加强道路运输安全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和技术支撑。
各级交通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道路运输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5号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抓紧、抓实、抓好。同时这项工作涉及广大运输企业和驾驶员的切身利益,所以要注意把握政策,确保办法,积极稳妥实施。
(一)广泛开展5号令的学习、宣传活动
当前,认真学习、正确理解、全面实施5号部令是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交通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结合本地方、本单位实际情况,切实组织对5号部令的学习,深入理解和把握5号部令的基本原则和内涵。要按照三部门117号文件的通知要求,分层次组织培训。这次部在广州举办的宣贯培训班,主要针对省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骨干运输企业。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对具体从事相关工作的同志培训,使他们能熟知和掌握《办法》的主要内容和规定。部委托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作为技术支持单位开展相关服务,重点针对卫星定位装置的生产企业和提供道路运输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商,开展宣贯活动。通过各个层次的宣贯培训,要使广大运输车辆生产企业、运输企业、车主能够熟知这项制度,为正确实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创造条件。
5号部令的实施涉及面广,社会影响较大。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全面开展宣传解读工作,充分利用电视、报刊、广播、互联网等各种媒体,采取宣讲、解读等多种形式,集中进行5号部令的宣传活动,为5号部令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为道路运输动态监管工作顺利推进夯实基础。
(二)要严格落实企业监控主体责任
要把贯彻落实《办法》的重点放在运输企业。无论是自建平台,还是委托社会化平台监控,道路运输企业都是车辆动态监控的责任主体。建立健全四项制度:平台、终端、人员、违法行为处理和统计分析。按要求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百车一人,加强培训与考核。加强卫星定位装置和监控平台的日常维护和技术保障,确保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不在线车辆不能安排运输。加强对所属班线运行线路实地考察,合理设置速度和驾驶时间的限值,实时监控和管理,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对于严重的违法行为,存在安全风险的要立即制止。镇江有个危险品法国外资企业,企业共有200辆危险品车辆,有着一套完整的动态监管系统,监控中心16人24小时值班,负责动态监控平台的运维工作,真正起到了监控车辆,发挥了监控平台的作用。
5月18日杭州危险品运输车辆发生泄漏,发生事故后,通过监管平台察看记录时,没有找到相关记录,如果按照5号令规定,发生事故后,监管平台没有起到监管的作用,企业的领导人,监管人将被追究其责任,严重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格落实政府管理部门监督检查责任
5号部令的实施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交通运输、公安、安监主管部门、车辆生产厂家、车载终端产品生产厂家、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商以及技术审查检测机构等多个方面,各方面要按照5号部令规定的职责,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形成合力,共同贯彻落实好5号部令的各项规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为跨区域、跨部门联合监管提供技术手段;对企业动态监控工作进行监督考核,督促企业建好、用好监控系统,将考核结果纳入企业信誉质量考核范畴,并与运输企业班线招标和年度审验直接挂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卫星定位装置采集的监控记录,依法查处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安全监管部门利用动态监控手段,做好应急指挥及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在这方面各地都要学习和借鉴广东省的经验。交通、公安、安监三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动态监控信息要为公安交管、安监部门提供信息。公安交管也应该与运管实行信息共享,如驾驶员交通违章、道路的限速限行、道路管控等信息。
我们运管部门要负责平台的几项工作:一是政府监管平台的建设,同时应该与企业监控平台分开,政府监管平台要对企业动态监管平台进行考核,而且考核的结果要作为质量信誉考核要和线路的招投标,线路的审核直接挂钩,因为安全责任不同。广东省不光建设了省平台,还建设了市平台,2011年1月开始,通过监控平台对全省动态监控车辆进行抽查,对严重违规的车辆企业进行了严厉的处罚,对多次通报的违规的车辆企业,进行了撤销线路牌照,这项规定已经写入了省道路运输条例。二是政府监管平台应该由运管机构负责管理和使用,而不应该完全交给信息中心,5号令规定监控系统对企业进行监控是运管部门的职责,通信中心负责技术支持,没有安全监管的责任,所以平台的使用管理还是由运管部门来做。三是省级平台已经普遍建立,还要进一步加强市、县级监管平台建设。市县级平台既可以自建,也可以使用省级平台客户端,具体方式由各地自行确定;四是政府监管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维护经费应纳入预算管理,这是履行管理职能的需要。
要利用动态监控平台,加强运输市场的管理,利用监控平台的信息对市场管理提供技术支持,部里开发的旅游包车的管理系统等等,都是在联网联控的数据基础上建立的系统。
(四)严格规范车载终端安装和平台建设
车载终端安装和平台建设是企业的责任,企业有自主权、选择权,应该形成市场竞争,不能行政指定或独家垄断;管理部门不得指定卫星定位装置厂家和产品;不得要求重复安装卫星定位装置;不得通过行政手段指定提供监控平台的服务商;不得向运输经营者收取服务费,增加企业负担。社会化服务的平台应向省级运管机构备案,运管机构不能实行审批或二次认证,不能实行地方保护、地区封锁。
运管机构转变管理职能,不该管的事不能管,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要按照建设廉洁政府的要求,规范管理部门的管理行为,不该插手的事情就应该实行市场公平竞争来解决。
(五)重点加强“两客一危”车辆动态监控
“两客一危”重点营运车辆是安全管理的重点,必须安装和使用动态监控系统,对车辆要逐台登记、核实,不能遗漏。“两客一危”车监控系统应该与道路运政信息系统实现对接,信息及时更新和动态维护。
目前联网联控系统显示的“两客一危”车辆信息是60万辆,我们道路运输统计到的“两客一危”车辆是80万辆,还有20万多辆的两客一危的车辆信息还没有到监控平台里面显示,我们要对这项工作开展专项核实,每一辆两客一危动态监控车辆都要入到动态监控系统平台,要和运政系统平台直接对接,因为两客一危的车辆信息是动态的,不断有新的车辆信息进出市场同时也有车辆退出市场,它是一动态的信息,联网联控系统平台要和运政系统平台对接,才能实时的更新车辆的动态信息。对于12吨以上的货车,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进行选择,既可以将政府监管平台与全国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对接,使用一个平台对所有营运车辆进行统一管理,也可以使用全国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客户端对货运车辆进行管理,但不应向企业收费,以减少企业的负担。
(六)加强监督检查,切实提高终端产品和平台服务的质量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工作政策性、技术性很强,事关道路运输经营者和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商的切实利益,各责任部门要本着服务服务运输企业和车主、服务社会的理念,规范运作,确保此项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的开展。要加强具体执行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防止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偏差。
交通运输部将加强协调,指导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做好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工作和监督检查工作,做好通过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卫星定位装置及系统平台的公示公告等工作。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要抓紧制定有关制度,加强对各审查单位的监督检查,确保审查工作质量,防止不符合标准的车载终端和系统平台进入市场。对于审查质量不严、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现象,应及时调查核实,并且要举一反三,切实整改;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应追究审查单位责任,直至取消审查资格。通信中心及审查单位应公布服务监督投诉电话,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维护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公信力、权威性。对于车载终端,通信中心加强检用一致性检查,凡是销售的产品达不到标准,或与送检样品不一致的,一律撤销该产品型号公告,建立退出机制和黑名单制度,将不诚信的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向行业通报,通过有关新闻媒体曝光。同时,要研究品牌建设的措施和办法,促使真正符合标准、高质量的产品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优势地位,避免恶性竞争。对于社会化的监控平台,对其服务质量、服务水平应严格标准,严格要求,积极培育优质品牌。建立监控平台的全国统一市场,对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监控平台,允许进入各地参与市场竞争,地方管理部门不得设置行政壁垒,搞地方保护,阻扰外地企业进入本地市场。
通信信息中心和各检测单位应增强服务意识,提升服务水平,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和职业道德教育。本着方便客户、务实高效的原则,科学合理设定检测流程和收费标准。对检测过程中发现的需要整改的问题,原则上应一次性全部告知,检测单位不能通过增加检测次数增加收费。应认真核算检测审查和工作的成本,尽可能降低收费标准。
标准型符合型审查工作部里已经委托给了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通信中心现在组织了八个单位来开展标准符合性审查工作,全国已经有600多个车运终端,300个服务平台通过复合性审查,在这个检测过程当中,我们确实也收到一些问题,反应符合性审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也有些检测单位通过检测次数来增加收费,根据道路运输司刘司长的指示,并与通信中心协商来规范符合性审查工作,一方面保证审查工作的质量,同时要方便终端生产商的服务平台,并如何改进审查工作进行研究。600多家的车载终端的问题也很多,实际上生产商没有那么多,很多都是贴牌的,存在恶性竞争的现象,要加强品牌建设。
(七)合理设置过渡期,确保平稳实施
实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制度,是一项技术性强、政策性强的工作,涉及面广,社会影响较大。我们要充分认识实施过程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保证5号部令的平稳、顺利实施,确保行业稳定,不能在5号令的实施过程中,由于工作的失误和偏差,引起运输经营者和驾驶员的不满,影响行业的稳定,这个问题希望大家能够高度重视。
当前,部令实施工作中面临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一是有部分车辆生产企业、道路运输企业存在消极、观望态度,积极性不高。二是道路运输车辆车型数量庞大,企业申报、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系统平台建设使用工作任务繁重。三是自2015年1月1日起,没有在出厂前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不予发放《道路运输证》,在具体实施工作中,相关当事人容易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生矛盾和摩擦。四是对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要求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公共平台,直接增加了货运经营者和车主的负担,社会成本很高,对这一规定,很多人不理解、不支持、不配合,实施中也会遇到困难。为此,我们要开展深入细致的宣传解释工作,提高大家的思想认识,努力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配合,防止激化矛盾。
一是要大力宣传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要积极争取得到车辆生产企业、运输企业和车主的支持,对于车辆生产企业为社会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和车载终端,既是应该承担的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也是重要的市场竞争手段。企业应该按照5号令的要求对两客一危的车辆和12吨的车在出厂的时候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载终端,这是终端企业的一个义务,对运输企业和驾驶员他们的态度和意见,我们交通部门要高度重视,要认真听取他们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帮助解决企业客观的困难。二是设置合理的过渡期。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三类及以上班线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要在出厂前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自2015年1月1日起,没有在出厂前安装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予发放《道路运输证》。对货运经营者和车主主要是宣传和引导,在2015年12月31日前,对重型载货汽车或半挂牵引车在过渡期暂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和处罚。设置过渡期主要是考虑到各方面客观条件的制约和运输企业的承受能力,使办法更具有可操作性,更加稳妥,避免操之过急,带来一些问题。三是要增加服务意识,努力方
便车辆生产企业、方便道路运输企业,适当简化车载终端和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申请受理程序,减轻企业负担。
同志们,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工作关系到我们交通运输安全。我们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履行职责,同心协力,切实推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工作,为发展现代交通运输业,为“平安交通”发展战略做出积极贡献。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