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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局:5号令宣贯工作情况介绍

2014-08-21 11:04:52 来源:ITS智能交通杂志 2014年6月责任编辑:
摘要:由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监总局三部委联合制定的《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第5号令)于2014年1月28日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宣贯会上将对5号令条文进行深度解读,这将是交通运输部授权的正式的对5号令的解读。
  
 文/魏晓亮
 
 
  近年来,交通运输部会同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大力推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截至2013年底,全国所有“两客一危”车辆均按照要求安装了卫星定位装置,30个省份的省级监管平台和1000余家各类企业监控平台全部接入了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实现了对“两客一危”车辆跨区域、跨部门的联合监管。
 
 
  各地运输企业通过动态监控系统,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员的动态管理,有效遏制了车辆超速行驶和驾驶员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在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到目前为止,通过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标准符合性审查,车载终端公告了600个型号,其中北斗终端310个,GPS终端290个;平台公告了316个,其中省级监管平台30个,地市级监管平台15个,企业级监控平台271个。
 
 
  通过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监总局以及运输企业和相关各方的努力,2013年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取得明显成效,较大以上事故同比下降18.3%,一次死亡5人以上事故同比下降15%,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16起,同比减少9起,未发生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是1990年以来重特大事故统计最少的一年,全年未发生重特大事故的月份也首次达到6个,并首次实现了自1999年实行“黄金周”以来元旦、春节、国庆等全部节假日重特大事故“零”记录。
 
 
  由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监总局三部委联合制定的《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第5号令)于2014年1月28日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各省相关政府部门、道路运输企业都在关注5号令的内容,对5号令各项规定存在很多疑问,交通运输部正在牵头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组织相关单位共同开展5号令释义的编写工作,目前已经完成了释义初稿的编写,正在组织专家讨论修改完善,后续还要征求公安部、安监总局的意见。释义完成后,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将在全国范围内召开三到四次的宣贯会议,宣贯对象包括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道路运输机构、大型客运货运企业、危险品运输企业以及终端设备制造商、系统平台运营商、车辆制造企业等。宣贯会上将对5号令条文进行深度解读,这将是交通运输部授权的正式的对5号令的解读。鉴于5号令的释义编写工作还没有正式完成,这里只作一个简单的介绍。在今后的宣贯会上除了对5号令详细解读之外,还会讲解配套发布的几个政策文件。并组织目前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做得比较好的政府监管机构、企业介绍好的先进经验。
 
 
  配套5号令的文件总共有4个:
 
 
  1.关于认真贯彻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由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监总局联合发布。
 
 
  5号令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部令条款,对不适合列入5号令条款的内容会在通知里体现。包括规范车载终端安装要求、卫星定位平台运营使用行为、监控主体责任、监督管理的要求及前期示范工程中存在的问题的解决办法。例如前装车辆在地方存在拆卸、加装、换装的行为如何管理;在安装的过程中不严格执行标准要求;不接入CAN总线等问题提出明确要求。关于后续通知的发布可充分了解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的政策和相关的规定,确保《办法》的顺利实施。
 
 
  2.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考核管理制度
 
 
  该制度有效解决了重安装和轻使用的问题;对平台总的以及单一车辆的在线率、上线率、车辆入网率、警情处置率、故障情况、数据质量提出了要求;对平台监控责任落实等做出了考核要求。并规范运输企业建立月度、季度、年度的周期性考核制度,明确了一系列考核指标。
 
 
  3.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的管理制度
 
 
  该管理制度对全国货运服务与监管平台具有重要意义,明确了服务商的准入和退出机制以及货运服务平台的考核;落实了接入平台总的货运企业(包括个体货运车辆、小型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和大型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的货运车辆)的管理以及责任;解决了个体货运车辆及小型货运企业主体缺失的问题,有利于大中型货运企业提升动态监控水平。
 
 
  4.道路车辆卫星系统标准符合性审查办法修订
 
 
  经过两年试行,有效推动了车载终端和系统平台产品的规范化,提升了营运车辆数据跨区域交换的能力,为跨部门联合监管提供了重要的技术支撑,是道路运输动态监管工作长效机制的重要基础。但是办法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销售产品与公告型号不一致的问题,企业通过了平台的标准符合性审查,但还继续使用旧平台等问题,在办法的修订中都会予以明确,并对终端和平台的年审细节在办法中予以明确。
 
 
  部令的出台虽然规定了很多处罚性条款,但是处罚不是真正目的,目的是为了发挥运输企业的主观能动性,通过企业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员的动态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作者系: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标准符合性审查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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