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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中心城区道路停车费执收主体明年调整

2012-12-26 19:38:42 来源:www.cpsits.com责任编辑: admin

  从明年1月1日起,上海市中心城区机动车道路停车费的执收主体,将由市运输管理处调整为各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近日发布调整上海市机动车道路停车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从2013年1月1日起,上海市中心城区(黄浦区、徐汇区、长宁区、静安区、普陀区、闸北区、虹口区、杨浦区)机动车道路停车费的执收主体,由市运输管理处调整为各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道路停车费收入市级与区县级的分成比例统一调整为1:9,由各区县执收单位在收缴环节分别缴入市级和区县级国库。


  此外,上海市公安局、市交通港口局、市建设交通委近日还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机动车道路停车场设置、审核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根据通知,凡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设置机动车道路停车场:


  1、断头路或四快二慢(含)车道以下,且交通流量较低的,没有固定机非、人非隔离设施的道路,可以设置全天道路停车场。


  2、城市道路人行道较宽的,在不影响行人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设置全天道路停车场。


  3、居民住宅区、医院、旅游景点、商业设施等停车需求矛盾突出,在不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状况在周边道路设置时段性道路停车场。


  4、机动车、非机动车专用道,可以在流量较低的时段,设置时段性道路停车场。


  5、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周边的非主要道路,在接送学生、幼儿时段,可以设置临时机动车停车点,允许短时停车。


  在方案申报时,由区公安交警部门会同区交通管理部门和道路管理部门,根据交通管理、停车管理、道路管理等相关业务规范和标准,编制新增、调整和撤除道路停车场的初步方案。其中,新增机动车道路停车场的初步方案,应包括道路停车场的具体位置、允许停放时间、计划泊位数、主要服务对象、是否收费、现有道路交通情况、现有人行道设施状况、交通影响评估等信息,并填写《上海市新增机动车道路停车场申请表》


  通知中还强调加强对道路停车的巡视。各区(县)公安交警部门应将道路停车场清单及时发至执勤交警。"责任区"交警每周须对辖区内机动车道路停放情况进行一次巡视;道路停车专管交警每月须对道路停放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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