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南京拟立法出台一系列环保新举措,你觉得这些办法可行么?记者8月27日从南京市政府法制办获悉,新一版《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 "新版条例草案 "出炉,即将召开立法听证会,征集市民代表参与。
居民住宅楼下禁止开餐馆,摩托车也要贴环保标识,停车三分钟必须熄火……为了保障蓝天白云,南京拟立法出台一系列环保新举措,你觉得这些办法可行么?记者8月27日从南京市政府法制办获悉,新一版《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新版条例草案"出炉,即将召开立法听证会,征集市民代表参与。
重罚污染
最高罚款从5万提升到50万
早在2005年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就出台了《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并于2012年进行了修订。但随着空气质量问题凸显,这部法律显得有些跟不上时代了,许多条款规定较粗略,处罚条款也是"毛毛雨",其中最高处罚额只有5万元,对于排污大户而言根本起不到震慑作用。
这次的新版条例草案,加大了对于污染行为的罚款力度,例如:餐饮服务项目没有采取措施防止大气环境污染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最高处罚额度提升到了50万元。新版条例草案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生产使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排污单位不执行停止或者限制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9月5日前
市民可报名参与听证会提看法
这五大焦点条款,是否可行?将在接下来的听证会中进行广泛讨论。记者了解到,《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听证会稿)全文见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站(www.njzffz.gov.cn)。这次听证会将遴选听证参加人10人、听证旁听人不超过30人。
市民参与听证的报名截止时间为9月5日18:00. 报名可采用电话、网络、传真或者书信等方式。报名电话:025-68786918、68786929、18051000574、68786942(传真);报名通信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65号新城大厦C座405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处(邮编:210019);电子邮箱:83216315@163.com.
五大焦点条款
可对污染企业强制断水断电
排污大户不听话,罚款几万几十万也不疼不痒,怎么办?这次新版条例草案拿出杀手锏:断水断电断气,直接釜底抽薪让你企业办不下去。
第二十七条规定,排污单位拒不执行责令停产、停业、关闭、限期治理或停产整顿决定并继续违法排污的,市、区人民政府(园区)可以要求供水、供电、供气单位停止或者限制向排污单位提供生产用水、生产用电、生产用气;有关单位应予以配合,并采取相应措施。对已有的恶臭企业,该怎么处理?这次新版条例草案明确,除工业园区外,不得新建排放恶臭气体的建设项目。原有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化工、石化、制药等行业的排污项目,应当在市人民政府规定期限内完成限产、停产和搬迁治理。
摩托车也要贴上环保标识
不光是汽车,摩托车的尾气排放也要上紧箍咒了。
新版条例草案第三十九条规定:本市机动车执行国家和省、市机动车大气污染防治的相关规定。实行机动车环保检验分类合格标志管理。摩托车应当纳入环保检验分类合格标志管理。根据这一条款,以后在南京的摩托车也要像汽车一样贴上环保标识了。至于具体怎么操作,没有做出明文规定。
停车3分钟必须熄火
怠速熄火也作为强制规定写进了新版条例草案。第四十三条规定,该市提倡环保驾驶。在学校、宾馆、商场、公园、办公场所、社区、医院的周边和停车场等不影响车辆正常行驶的地段,机动车驾驶员在停车三分钟以上时,应当熄灭发动机。
立法规范驾驶员的开车习惯,这个条文可操作性如何?记者注意到,此前北京市在大气污染防治立法时也出台了这样的条款,但没有列出具体的处罚措施。
南京此次的立法借鉴了这一做法,记者在新版条例草案中,也没有找到具体监管举措和处罚条文。
居民住宅楼禁止开饭店
这则新规可能是临街住户的福音,但也会直接影响破墙开饭店的命运。第四十九条规定,饭店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
新版条例草案规定,本条例实施前,在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场所内建成的餐饮服务项目,其经营许可到期后,环境保护、食品药品监督、公安消防等管理部门不再核发相关证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餐饮服务项目继续非法经营的,由区人民政府(园区)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取缔。
重污染天强制机动车限行
新版条例草案第五十九条明确,该市建立重污染天气分级预警和响应机制。 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不同的污染预警等级,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并采取相应的响应措施,包括:责令有关排污单位停止或者限制排放大气污染物,机动车限行,实施气象干预措施,疏散受到污染或者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人员。
该市承办大型社会活动期间,可以责令有关排污单位停止或者限制排放大气污染物,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的计划由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