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资源十分紧张的北京,这一次准备将“开发”的方向瞄准地下空间。9月21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四十一次会议。
据市人大城建环保委主任委员郝志兰介绍,《条例(草案)》55条内容中有44条进行了修改,删除和简化了部分条款。记者梳理发现,本次《条例(草案)》二审稿继续保留了此前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停车位共享相关内容,即“本市鼓励单位或个人开展停车泊位有偿错时共享”。
与此同时,《条例(草案)》二审稿进一步细化了对地下空间开发停车资源的相关表述。“在本市土地资源稀缺的客观情况下,为提高对社会资本的吸引力,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建议增加‘鼓励优先利用地下空间资源建设公共停车设施’的相关内容。”郝志兰表示。
“虽然北京的停车资源供给较为紧张,但公共停车设施对于地下空间的利用率确实不高。” 交通部科学研究院副主任吴洪洋分析称,现阶段,北京可供建设公共停车设施的地下空间资源分为两类,一类是利用既有存量非公共停车设施向社会“共享”,另一类则是在医院、学校、车站等人流相对密集的地区新建相关设施。
吴洪洋进一步解释称,与地面停车类似,目前北京大量商业综合体、居住区都配建有地下停车库,这类设施潮汐现象突出,商场白天停放较多,晚上利用率普遍不高,而居住区正相反,这些停车设施都符合错时共享停车的条件,也可以参照地面停车资源在部分时段成为公共停车资源。
“此外,地下空间公共停车设施的增量主要还是要集中在人流比较密集的地区。”吴洪洋直言,目前,我国停车设施的融资和盈利模式普遍还不够完善,地下停车设施尤其是立体停车库建设、运营成本都相对较高,初期新建在人流量集中的地区相对能更快收回成本或实现一定的盈利,此前德国、日本也是选取了类似的位置建设了较为大型的公共地下停车库。
值得注意的是,在充分挖掘北京停车资源潜力的同时,为加大对违法停车行为的执法力度,二审稿还增加了“道路停车管理人员可以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护道路停车秩序,劝阻、告知道路停车违法行为”的内容。与此同时,二审稿进一步明确了停车人出现逃缴道路停车费行为需负的法律责任,即“未按照规定缴纳道路停车费用的,由区停车管理部门进行催缴,并可处2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罚款,纳入个人信用征信系统。停车设施管理单位可以拒绝为其提供停车服务”。
via 北京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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